企业停产停工应按月支付员工生活费

08.09.2016  22:06

用人单位因故停产而停发员工工资,双方没有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员工要求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生活费,是否合理?近日,市民徐女士遇到这样的情况后来到人社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劳动权益。

 

家住马桥镇的徐女士,1988年进入我市某服装公司,在缝制车间工作。前年,某服装公司因改成商业用房而停产放假,至今仍未重新恢复生产。这段时间,该公司未支付给徐女士生活费。2006年8月起,徐女士的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至今未停保。徐女士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停工停产不是员工的原因,公司应该支付自己今年上半年的生活费累计7000余元。

 

经调查,徐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仲裁庭最终判决由该服装公司付徐女士今年1月至6月期间的生活费7000余元。

 

据了解,不少工厂的业务都会遇到瓶颈,为了减少成本,在没有业务时,工厂会选择停产。人社部门提醒,由于是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员工不上班,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生活费,不能以未上班为由拒付。生活费的标准不等同于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工厂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保留好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