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

14.10.2016  19:46

 

苏粮调【2016】9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中储粮直属单位,农发行分(支)行:

为规范收购管理,保护农民利益,根据国家粮食局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精神,(以下简称《预案》),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保护农民利益

各地要开展政策宣传,加强与媒体合作,解读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让农民卖“明白粮”。公布本地所有委托收储库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让农民就近售粮。公开政策咨询、投诉电话,及时解决农民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质价公告及关于使用“一卡通”实行非现金结算的公告,明确中晚稻最低收购价质价标准、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加大对委托收储库点特别是新增和租赁库点相关人员的政策培训,确保理解政策无偏差、落实政策不缩水。严格遵守国家粮食局“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绝不允许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严禁“打白条”,不得限收拒收种粮农民交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

、落实收储库点,及时组织收购

市县(市、区)粮食局、中储粮直属单位、农发行分(支)行,要按照省相关部门有关中晚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申报要求,结合农民售粮实际,共同做好库点申报审核工作。中储粮直属单位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市县(市、区)粮食局、农发行分(支)行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

预案》执行期间,如委托收储库点仓容不足、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市县粮食局、农发行、中储粮直属单位应及时会商,申请安排县内集并、租赁社会仓容等方式解决。

市县(市、区)粮食局、中储粮直属单位、农发行分(支)行,要加强市场监测,当地中晚稻上市后,及时组织并督促委托收储企业开秤收购。

委托收储库点应按照20元/吨标准向中储粮直属单位交纳履约保证金,不能足额交纳的也可以从收购费用中抵交,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可免交。中储粮直属单位要将收取的保证金专户存入农发行,待贷款本息结清后退还保证金本息。

三、坚持质量标准,保证储粮安全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稻为2016年生产的等内品,非标准品按《预案》有关规定执行。最低价收购的中晚稻必须通过检验,确保定等准确、增扣量合理。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把入库质量关,籼稻入仓水分不得超过14.5%,粳稻入仓水分不得超过15.5%,杂质等其他指标按国家质量标准执行。对水杂偏高的稻谷,应进行整理、烘干、除杂,达到上述要求后入仓,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存粮安全。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必须分品种、分等级、专仓散装储存,禁止露天存放,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装混存。委托收储库点必须对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稻谷质量及出库前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如发生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市县(市、区)粮食局、中储粮直属单位要加强监管,发现不符合入库质量标准的要限期整改处理,确保储粮安全。

四、保障资金供应,及时兑付粮款

中储粮直属库、市县(市、区)粮食局、农发行分(支)行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农发行要根据《预案》启动批复,及时办妥最低收购价贷款额度审批。承贷企业要遵循“一次审批、分批发放”的原则,及时安排资金确保收购库点收购需要。切实做好资金结算工作,所有委托收储库点的收购粮款原则上由承贷直属库通过“一卡通”系统,直接支付给售粮人。中储粮直属库要加强对“一卡通”系统的操作培训,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及时维护系统,保障平稳运行。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系统故障、断电等原因造成农民无法售粮。

五、明确补贴标准,按时拨付费用

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费用、保管费用、贷款利息等事项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203号)和《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执行。收购费用标准为50元/吨,由中储粮直属单位按规定包干使用,其中拨付委托收储库点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不低于40元/吨。收购费用全额由农发行贷款提供,并随收购进度及时、足额拨付。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110元/吨,中储粮直属单位要从稻谷入库当月起,按季足额将各项费用补贴拨付至委托收储库点。对以各种名义变相降低委托收储库点费用补贴标准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 规范统计管理,及时报送数据

中储粮直属单位及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做好最低收购价中晚稻统计工作,为国家掌握收购情况、加强收购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一是真实反映收购情况。及时准确报送收购、库存等数据,不得虚报、瞒报和迟报。统计报表须经企业法人代表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出,对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储粮直属单位及委托收储库点要做好收购统计原始凭证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完整与规范。二是准确处理统计账务。分类统计最低价稻谷数量、质量、品种、等级等情况,中晚稻最低价收购和库存数量按《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要求,实行水杂等增扣量后的数量统计。数量和等级情况要与收购原始凭证相一致,切实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三是严格统计调整程序。因验收不合格需要退出库存统计的,中储粮直属单位要以正式文件上报分公司,说明有关情况并附相关质量检测报告,经分公司批准同意后核减收购和库存数量,并对统计报表追溯调整。已上报统计数据出现错误须调整的,必须书面说明调整情况及原因,由直属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分公司,经分公司批准同意后与资金供应5日报相衔接进行调整。四是加强报表数据衔接。要注意收购进度5日报、实际库存旬报与月报数据的衔接。委托收储库点要及时报送收购进度,月度最后一期5日报,当月累计量要与月报数量一致。实际库存旬报中反映的库存数量,要与月报数量相衔接。

七、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收购工作

当前粮食市场形势复杂,收购困难多、压力大、任务重,市县(市、区)粮食局、中储粮直属库、农发行分(支)行要充分认清收购形势,按“四个共同”机制,做好定点、收购、验收、保管、监管、出库等各项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商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分级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确保最低收购价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江苏省粮食局  中储粮南京分公司  农发行江苏省分行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