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人有底线为商守良知
尽好赡养老人的法律义务
讲述人:罗素,女,44岁,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司法所所长。
感悟:赡养纠纷之所以发生,主要是一些为人子女者法律意识淡薄,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存在认识误区。殊不知,赡养老人既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
在我们辖区,我接触到的一件和“守法”有关的事情,让我印象深刻。
家住南京挹江门归云堂、年过八旬的退休职工潘万宝和老伴黄秀琴只有一个女儿潘小君,平时不怎么来往。潘小君一年到头几乎不回家一次。潘老汉与黄老太相依为命,靠2000多元的退休金维持生活。
去年年底,潘老汉下楼时不慎跌了一跤,双腿骨折,住院时花了1万多元费用,另外还请了一个保姆服侍照料潘老汉的饮食起居。老两口希望唯一的女儿潘小君能承担部分费用,同时每月按时支付赡养费。潘小君以小时候父亲对其要求严厉,没有得到父母温暖为由,拒绝赡养。
今年以来,老人为解决自己的赡养问题,多次找居委会和街道干部,请他们出面调解,但多次调解未果。
12月初,双方闹到了司法所。调解过程中,我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一边安抚好老人,一边向潘小君强调:“赡养老人本该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又何苦闹到不可开交?把老年人当‘包袱’,推卸责任,以此为由不赡养老人是违法的。你已为人母,应该体谅为人父母的不易,放下嫌隙,让老人安度晚年,给家中小辈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
经过我三番五次的开导,潘小君深感愧疚。最后,潘小君当面向父母道歉,主动承担了1万元保姆费,并保证每月支付父母300元赡养费,空闲时把老人接到家中,多抽些时间照顾父母。
我认为,当前,我国老龄化问题日趋严峻,家庭结构的小型化决定了我国在相当长时期内,仍然必须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解决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父母和子女应尽的义务”。然而,现实中却出现了有些子女把老年人当作“包袱”,只知向父母索取,却不愿尽“反哺”义务的情形。
我认为,发生这样的纠纷,主要是一些为人子女者法律意识淡薄,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存在认识误区,找诸多借口。殊不知,赡养老人既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依法让老人安享晚年,不仅要懂得“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的至理名言,更要懂得婚姻法规定,在尊老、敬老中义不容辞地承担“反哺”责任,尽好赡养老人的法律义务。
本报记者 马超 本报通讯员 张全连 整理
2014年12月18日 《法制日报》 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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