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修改7件、废止2件地方性法规
7月29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7件、废止2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打包”修改的7件地方性法规包括《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江苏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此次修改涉及五个方面,一是对与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不一致的条款作修改;二是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和监察法,在有关条款中增加监察委员会相关规定;三是对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或与其他省法规规定有冲突的条款作修改;四是贯彻中央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部署要求,总结提炼人大工作实践经验,对人大工作有关制度作修改完善;五是对明显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的条款作修改。
废止的两件法规分别为《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江苏省授予荣誉居民称号条例》。废止前者的原因是,执法检查工作已有监督法和相关省法规作依据,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已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在实践中已不执行;废止后者的原因是,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删去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荣誉称号的规定,省条例的立法依据已不存在。地方组织法修改后,地方人大常委会不应再决定授予荣誉称号。目前,“江苏省荣誉居民”称号已纳入评比表彰项目管理,条例废止后,授予“江苏省荣誉居民”称号工作,由省政府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执行并制定相应规章或文件予以规范。
此次修正和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是对涉及地方人大制度建设的省法规进行专项清理工作的一部分。今年3月这项工作启动后,省人大常委会梳理出18件涉及地方人大制度建设的省法规,经反复研究论证进行分类处置,分为不需要修改的法规6件;修改内容不多、可集中打包修改的法规7件;需要作全面修订的法规3件;因与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不一致、与国家有关政策不相符、与当前形势不适应,予以废止的法规2件。(陈月飞 姚政宇)
编辑:顾名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