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信访条例修订 省级层面首创促进依法履职
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江苏省信访条例(修订草案)》。此次时隔近15年的修订,通过大幅修改和调整完善信访制度,在全国省级信访立法中首次设立专章对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职责进行规范,专章规定信访人权利与义务,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治依据。
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完善信访制度,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我省现行信访条例施行近15年,已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亟需对现行条例予以修订,创新完善新形势下信访法律制度。”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正邦在对修订草案进行说明时指出,通过修订条例,积极探索实践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有效形式,有利于从制度上解决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问题,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省在信访渠道畅通、信访事项规范办理、矛盾多元化解、信访工作责任落实、信访秩序维护、信访工作基层基础建设等方面探索积累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全省信访工作质效持续提升。固化这些经验,有利于提升信访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此次修订从原来的信访活动的行为规范,拓展到对信访制度、信访活动、信访工作全面的规范和升级,构建了江苏地方立法的鲜明特色。”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贡旭敏评价说。
修订草案在框架结构和文本内容上,较现行条例都有很大改动和调整。在文本内容上,围绕近年来江苏信访工作探索实践作了较大充实,从51条扩展为74条,“公民的信访权利、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职责这两个对应的方面,构成江苏省信访制度建设的基本规范,也是这次修改的特色亮点。”贡旭敏说。
修订草案新增一章规定信访人权利与义务,明确信访人的权利保护、监督控诉权、知情权、回避申请权、信访代理权、复查复核和听证权、法律援助权等合法权益,同时也明确信访人的义务。陈正邦表示,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以及对其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诬告陷害也是公民应尽义务,设立专章立法,有利于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
修订草案设立专章对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职责进行规范,这是目前全国省级信访立法的首创。记者注意到,相关条款既从面上对包括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在内的国家机关设立信访工作机构以及信访工作机构职责作出规定,又从点上对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信访职责分别作出“个性化”规定,有利于依法履职。
修订草案明确将网上信访作为重要信访形式写入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不仅应当向社会公开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也要公开网上信访受理平台,建立健全网上信访受理平台,畅通和规范网上信访渠道,还要求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并提倡、引导信访人通过网上信访受理平台提出信访事项。
“此次修订以完善信访制度为主线,以压实工作责任为关键,以解决信访问题为核心。”陈正邦介绍,特别是结合我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设计完善制度,着力从立法层面推动解决矛盾。
首先,依照“诉访分离”原则,把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请求事项分离出来,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各类信访事项采取不同程序、途径进行分类处理,细化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信访受理范围,明确依法分类处理要求,并对申诉求决类、意见建议类、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不同办理要求分别作出规定。
信访事项处理是否得当,与工作责任是否压实关系密切。修订草案为此单独设置一节,规范信访工作责任制,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加强源头预防、领导责任、首办责任、主办责任和责任倒查要求,同时第七章规定法律责任,明确引发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办理以及工作人员责任倒查问责的情形和方式。
修订草案针对无理诉求、过高诉求、缠访闹访等严重干扰正常信访秩序的现象,明确五种信访事项不再受理情形。本次修订还规定信访人的禁止性行为,明确信访人有相关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严重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
来源: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