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用信用杠杆“撬动”事中事后环境监管
3月1日,江苏省环保厅出台《关于运用信用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迈出环境监管改革的重要一步。
围绕全省排污企业、环评机构、环境监测检测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等环境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意见》重点加强了环保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和运用和环保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的建立。
《意见》对严重环保失信者,将采取综合运用市场性惩戒、行政监管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等手段,依法依规惩戒。例如,结合企业环保失信行为的类别和具体情节,环保部门要从严审查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加大执法监察频次,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依法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依法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甚至报请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也不得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等。
《意见》在突出环保部门内部联动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与金融(银监会)、证监、商务、财政、发改、税务、海关和物价等部门协作,建立信息通报、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整合各类资源,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通过应用差别水价电价、绿色信贷等多种方式,推动企业主动守信。
下一步,江苏还将探索企业环境信用与电力资源调度相结合,将较重环境失信、环保“黑名单”企业列入有序用电限电方案;探索建立对企业和环境服务机构法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关联人的失信惩戒制度。
江苏省环保厅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运用信用手段完善监管方式,落实了环保主体责任,既做好行政审批为主的事前监管,又推进以日常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为主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控、后果严惩”,提高环境监管科学化水平,积极推进环境监管职能转变。
(范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