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惩戒,能否擦亮汽车文明
本月起,《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失信行为与信贷、消费等日常生活挂钩。江苏平均每4人中就有1人是驾驶员,新规影响深刻,但以身试法的人不少。
新规虽严,挡不住以身试法
1日上午,南京交警三大队民警在秦淮区发现一辆苏C号牌黑色轿车停在非机动车停车位。准备处罚时,警务平台提示车辆已过检,经查已有2个年检周期未检验。按新规,连续2次以上没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构成较重失信行为,该车主一不小心领到南京首起较重交通失信行为的“罚单”。
新规刚实施,就有人碰“高压线”。1日晚,南京市民陈先生与家人吵架后开车外出,交警六大队民警检查时发现其酒气冲天,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178mg/100ml,属醉酒驾驶。去年2月,他曾因饮酒驾车被查,被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一直没去处理,驾照仍被暂扣。陈先生不但违规驾驶,还二次酒后驾车,驾照注销、5年内不得申请,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失信不仅是酒驾。一辆苏州号牌中型客车经过苏通大桥时被民警拦下检查,不仅超员,驾驶员还持C1驾照驾驶本该B1证及以上的中型客车。证件不符,罚款2000元、记12分、拘留15日以下;超员不到20%,罚款200元、记6分,一次性就被记18分,构成一般失信。
交警部门介绍,失信行为分为一般、较重、严重3个层次,包括21个类别。遮挡号牌、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违法被记满12分或机动车一年内闯红灯、超速等累计20起以上,列为一般失信行为。醉驾、飙车、肇事逃逸、伪造号牌等均为较强主观恶意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列入较重失信行为。开车人一个记分周期内,一般失信行为达到3次,就“升格”为较重失信行为。
尚有局限,外省车难记失信
在南京长江四桥收费站,交警拦下一辆安徽牌照大客车,经清点超员7人。“该车超员不足20%,驾驶员范某将被罚款200元记6分,车辆暂扣,需接受完处理并将乘客驳载后发还车辆。”南京高速四大队副大队长胡正金说,范某并非江苏人,无法纳入我省的交通征信系统,尽管如此,仍会将这一违法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省经信委副主任、省信用办主任戴跃强解释,江苏的个人基础信用数据库只记录全省近8000万常住人口的基本信息,尚未与外省交换数据。外省驾驶员在江苏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会记录,但没法与信用挂钩,无法在其日常工作生活中予以制约和惩戒。
铁路方面正在尝试,但示范意义有限。上海铁路局在长三角推出信用共享机制,打击恶意逃票行为。逃票的人经过劝阻一般会改正,只有少数拒不补票的才被列为失信。上海铁路局将乘客姓名、身份证号、处理事项等发给三省一市的诚信主管部门在网上公示,江苏籍乘客在“诚信江苏”网站公示。相比面广量大的道路交通失信行为,铁路的信息共享、联动制约还较单一。
以此类推,江苏注册的机动车在外地违法会不会列入失信记录?省交警总队提醒,全国的交通违法行为已联网,在外省的违法信息会实时传入省内的违章数据库,取证登记不存在任何问题,所以,只要在江苏登记注册的汽车无论走到哪都会留下信用记录。
挂钩惩戒,做义工可获“减刑”
最新数据显示,江苏机动车保有量1755万辆,机动车驾驶人2192万人,但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汽车文化、交通文明相对滞后,利用信用手段管理有其必要性。
记者了解到,交管部门处理个人交通违法行为时先录入交管系统平台,该平台与省个人基础信用数据库对接,然后由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整合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基本信息、交通失信信息等生成文明交通信用记录档案。
这几天被记录失信的驾驶员何时拿到信用档案?省交警总队介绍,每次交通违法都会当面或短信告知,正在加紧制定交通失信惩戒细则,包括信用档案制作和惩戒办法,驾驶人可到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大厅查询个人信用记录。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建议,对于一般失信行为的惩戒可适当宽松,比如有时闯红灯是由于路口不熟悉、有遮挡物造成的,一次罚款200元已经较高。当然,醉驾触犯刑法,当严厉惩戒。
会不会产生新的“信用黄牛”?交管部门正在建立“重点人员监控数据库”,对一年内同一驾驶人为非本人所有的3辆以上不同号牌机动车,或3名以上的驾驶人(不含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为同一号牌机动车接受违法行为处理的,将列入涉嫌代替接受处理的重点人员名单,暂停其违法处理业务,并调查其涉嫌代替接受处理的行为。
新规实施节点是2月1日,此前的违法行为不被记录。一般失信记录1年,较重失信记录3年,严重失信列入“黑名单”记录5年。考虑到信用管理的初衷是提高诚信意识,我省出台了信用修复规则,一年内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满60个小时,或因见义勇为被市级以上表彰评为先进个人,就可修复一般交通失信记录,相当于“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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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信“黑名单”
将被公示
严重失信行为不仅被记录,还将被公之于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本月起施行。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和行业统一的严重失信行为分类规范,据此认定严重失信“黑名单”,然后向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全省联网共享,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当事人信息;社会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的姓名;自然人的姓名、个人身份证号(隐去月、日号码段);主要失信事实;行政处理、处罚或法院判决决定的主要内容;严重失信行为认定的机关或者单位名称。
“黑名单”公示有效期为:社会法人自认定之日起7年,自然人自认定之日起5年。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向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请,由认定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复核。
转载自2015年2月4日《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