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盗刷事件频发 被盗刷金额谁担责引发争议
“我现在迫不得已准备走诉讼这一步了。”
说这句话的,是北京市民姜先生,半年前,他的信用卡被盗刷了4万余元,但更让他烦心的事情还在后面……
消费者遭盗刷信用受影响
2015年12月29日,身在北京的姜先生突然接到一条信息,他的银行白金卡在异地刷卡4.09万元。他意识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了,随即致电银行冻结了信用卡。
为了证明信用卡在自己身上,他还到最近的网点往信用卡里存入了100元,“卡虽然冻结了,但还是可以还钱的,我把还款记录打印出来,然后去了附近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了解情况后,确认属于信用卡诈骗案件,并出具了受案回执。
之后,姜先生前往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上交受案回执,并填写了一份非本人交易声明。某银行工作人员当时答复称,需等候调查结果,其间盗刷的金额不用偿还,待警方进一步调查。
然而,让姜先生觉得闹心的是,“只要钱没有还上,系统会自动上报央行记录信用违约”。“结果,(征信)系统给我记了5次违约。”姜先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2016年5月底,某银行信用卡中心负责盗刷案件的工作人员致电姜先生称,如珍视信用记录,需先行还款,待警方破案后,4.09万元再返回账户。
姜先生认为,银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惟一性和不可复制性,未能利用其技术手段去识别复制的磁卡,控制风险,而将一切后续责任推给信用卡使用人承担,这种做法并不合理。
有信用卡被盗刷经历的人,并不独姜先生一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记得,他有一次参加会议,曾有某一位银行高管表示他的信用卡被盗刷。
吴景明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持卡人是金融消费者,他享有安全权,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负有安全义务,就是这个卡被盗刷后,银行应该进一步对金融消费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没有义务承担盗刷责任
因与银行协商无果,姜先生选择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实际上,不少“持卡族”因银行卡盗刷与发卡银行对簿公堂。
2014年4月16日12时17分至12时21分,福建省厦门市陈某持有的某银行信用卡在另一家银行浙江省分行签发的POS机上连续发生4笔刷卡交易,交易金额共计31600元,其中三笔交易的签购单上签名均为“张强”,另一笔交易无签购单。
陈某于当日12时49分通过电话挂失上述信用卡,于当日13时8分拨打110报警,并于当日13时30分携带上述信用卡至厦门市公安局集美派出所做笔录。接着,陈某向某银行提出非本人交易拒付申请,并将所需的全部材料发往某银行。
2014年4月28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立案告知书载明陈某被信用卡诈骗一案已经立案侦查。
案发3个月后,由于没有归还这笔款项,央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载明其有1个信用卡账户发生逾期,并提示逾期记录可能影响信用评价。为此,陈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自己无须对上述款项及利息和滞纳金承担责任,由某银行消除自己因此造成的信用不良记录。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某银行则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从双方均认可的事实看,原审法院认定讼争刷卡交易并非陈某本人或其授权的人所为,并无不当。某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未尽保障交易安全的义务,导致该信用卡被他人使用伪卡消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透支款项及相应透支利息,还应消除陈某因上述逾期还款产生的信用不良记录。
二审法院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信用卡盗刷)现象现在的确挺多。”众筹金融智库创始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东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杨东认为,当前,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解决信用卡被盗刷产生的民事纠纷,消费者第一时间要举证信用卡被盗刷了,同时证明自己没有过失。主要的举证责任在银行,因为在信用卡问题上,银行比较强势,所以,银行需要证明没有过错;同时还要证明消费者有过错,可以免除一部分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根据现行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用卡被盗刷的纠纷。
刘俊海认为,需要明确的是,在盗刷行为发生后,持卡人并没有与银行建立借贷法律关系,所以消费者并没有为盗刷承担责任的义务。
发布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
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已经提出“建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该意见要求: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受理和处理渠道,建立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调解、仲裁机制,形成包括自行和解、外部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及时有效解决金融消费争议。
但在北京市一位法官看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的普及,信用卡盗刷风险加大,信用卡盗刷纠纷数量日渐增多,面对这种形势,当务之急是,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指导法院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统一各地对信用卡盗刷案件的审判。
该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就信用卡盗刷问题出台统一司法解释,对由此产生的举证责任分配和法律适用作出规定,对处理盗刷问题进行统一规范,指引纠纷各方解决争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金融管理部门要推动及时修订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行政法规,积极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的基础性工作,研究探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立法;逐步建立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制度。”该意见中这样写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