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遭泄露,商家是否应担责?

14.10.2015  08:35

  订机票招来诈骗短信,南京一乘客状告南航

  新华报业网讯 南京市民马女士上网预订机票后,却收到“机票航班取消”的诈骗短信,损失8662元。马女士认为是南方航空泄露了其个人信息导致自己被骗,遂向法院起诉索赔被骗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万余元。昨天下午,该案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审。

  今年8月,马女士在网上为丈夫王先生购买了1张重庆飞拉萨的机票。可就在即将乘机的前一天,马女士收到一条短信,短信中列明了丈夫的姓名、航班号等,告知“该航班由于飞机机械出现故障已被取消”,落款为南方航空。马女士称,由于信息极其准确,且她认为订票没有通过第三方,是直接在南航官网上订购,这个信息应该只有南航和自己掌握,不会有其他人知晓,因此对这条短信深信不疑。由于丈夫乘飞机是为了参加非常重要的会议,马女士急忙根据短信所留“400”开头的电话打过去,对方告知没办法改签当天机票,只能退款并重新购买当天机票,之后马女士按照提示汇款8662元“重新购买机票”。为了确认订票结果,马女士随后又拨打了南航热线询问订票情况,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

  马女士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的相关规定,被告南航存在过错并且造成了原告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南航的代理人答辩称,原告的损失是由第三方即诈骗分子造成,应交由公安机关侦查,南航不承担侵权责任。事实上,南航已按照运输合同约定,将乘客安全运送到拉萨。被告代理人还提交了南航后台销售记录,记录显示,马女士并非从官网上订票,而是在去哪儿网上订票。代理人表示,乘客在订票的整个环节中都有可能泄漏相关信息,而原告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是南航泄露了王先生的个人信息。

  事实上,马女士不过是数以万计的“被泄密”大军中的一员。记者发现,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机票退改签诈骗短信频频见诸媒体,受害者遍布全国。他们在意识到遭遇诈骗短信后提出了共同的疑问:骗子是如何知道乘客姓名、航班班次、订单号甚至身份证号、护照号等详细信息进行“精准诈骗”的?

  面对消费者的投诉和指责,航空公司大喊“冤枉”。南航代理人称,公司每天都会对官网进行扫描和检测,并发布安全通告,在旅客订票过程中,也不断发短信提醒乘客认准公司官方网站和官方客服热线4006695539,以防上当受骗,可以说已经尽到了相关义务,但在诈骗短信满天飞的情况下,消费者应该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消费者收到诈骗短信应该去报警,而不是来找航空公司。

  马女士的代理人对此却不赞同。他认为,近年来,南航因为泄露信息被投诉上千次,但南航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深挖“内鬼”,杜绝漏洞,而是听之任之,导致因信息泄露的诈骗越来越多,信息保管上的不作为显而易见。

  庭审结束后,法庭未当庭宣判。

  对于宣判结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浩不太乐观。“从民事诉讼角度看,一般人很难知道自己的信息是在什么时间、地点、以什么方式、被谁泄露的。”沈浩自己也曾遭遇过不少信息被泄露的情况,比如孩子刚出生不久,他和妻子手机上就收到了月嫂、月子中心等广告短信的密集骚扰。“我自己很清楚,就是医院泄露了我的个人信息,但这只是自己的经验推断,一旦打起官司,要证明是医院泄密,太难。”面对如此明目张胆的信息泄露,连他这个律师也只得忍气吞声。

  其实,无论是《刑法》还是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均明确了信息采集管理单位的责任。《刑法》还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前,南京一家通讯公司的员工因为帮助追债公司查询指定号码的通讯记录,并通过记录上的基站位置找人,最终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2年。但同样因为取证的难题,类似案件并不多见。

  沈浩认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消费者的维权不宜单兵作战,而是可以借助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力量来集体维权,这种公益诉讼不仅可以增加举证能力,更能通过维权迫使商家认识到,要强化管理来履行对消费者的信息保密义务,否则会面临市场经济的负面评价。

  本报记者顾敏

编辑: 莫小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