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检心得]俞波涛:发挥职务犯罪侦防社会治理功能
检察机关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其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职能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社会治理功能与价值。笔者认为,要最大化发挥职务犯罪侦防工作社会治理功能与作用,必须构建符合职务犯罪侦防特点和规律的工作机制与模式,主要研究解决三方面问题。
以科技化引导为基本保障。信息化时代,检察机关必须适应以信息科技为先导的技术革命,积极应对智能化、隐蔽化和高端化的职务犯罪新态势。通过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而实施的侦查,是发现、获取犯罪信息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为了揭露、证实犯罪。因此,信息是侦查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矛盾的结合点,两者既对立又依存的过程,推动了犯罪手段和侦查方式的发展。
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必须进一步加强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切实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一方面,及时更新传统侦查思路,由坐等群众举报、被动接受线索移送,向主动发现、摸排、经营线索转变;由采取强制措施直接立案查处,向以事前调查为主、重视初查转变;由经验型的谋略、判断式办案,向信息引导侦查型转变。另一方面,转变习惯性的侦查方式,由粗放型、单纯依赖口供,向精细型、供证互动办案模式转变;由先行直接控制犯罪嫌疑人的直接索证,向事先秘密取证的隐蔽侦查方式转变;由办案人力密集型向信息技术型侦查模式转变。
预防职务犯罪应不断适应公开透明的信息化时代要求,一方面重视使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对预防工作数据进行科学分类和分析运用,为预测预警和预防对策研究提供信息保障,提高解决问题的准确性、系统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另一方面,运用信息技术建立生动的警示教育基地,并根据信息技术可复制、保存、加工的特点,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种素材进行深入开发、传播、建档。
以协同化推进为重要途径。我国司法不仅承担解决纠纷职能,还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承担社会责任。职务犯罪侦防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积极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文化等多种调控手段,有效构建道德、立法、司法、制度、舆论等多种控制模式,综合采取教育、监督、纠正、惩戒等标本兼治措施,实施整体性的系统治理。
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过程中,必须积极推动和实行外部执法资源的协同与整合,建立健全纪检监察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与检察机关惩治腐败犯罪的衔接机制。检察机关既要坚持查办大案要案,彰显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决心,又要关注那些涉及民生及群众利益,有可能引发深层次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效提升整体查办案件的能力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水平。
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牢固树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的预防理念。即注重预防,强调对腐败犯罪要采取综合预防战略的基本理念。如坚持由严密的立法、高效的司法、专业的防范形成的监督、预警、预测、预防、控制、侦查的一体化;坚持立法、司法、行政等多学科、多层次、多领域的综合预防。
以法治化实现为目标追求。当前,“法治”已成为“时代最强音”,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同。现代司法理念追求建立并维护法治社会,实现社会治理更需要法治环境。司法活动是法律发挥作用的主要途径,司法参与社会治理正是建设法治社会的现实需要。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防工作来说,必须顺应法治要求,强化侦防工作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打击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反腐败治本要靠制度建设,也要通过办案的警示和威慑作用有效遏制犯罪,最终实现减少和预防腐败的目的。
(作者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