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30.11.2015  10:33

  为加强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推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引导作用,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6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08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苏建房保〔2014〕2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了各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出台了《江苏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并下发各市县。

  该办法对省市县三级部门的资金和项目管理职责、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资金的执行管理以及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事项提出了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