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所有权买卖 货款未清可返还

25.04.2016  13:55

  本报讯(通讯员 施燕萍)中天公司与润欣公司于2015年6月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向其供应石英砂,并明确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但如买受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合同签订后,中天公司向润欣公司共计供货14000余吨,其中6000余吨润欣公司未使用也未付款。后中天公司向张家港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返还上述标的物。

  法院认为,双方此前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条款,中天公司的请求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当事人能在合同中约定买方未履行付款义务后相关标的物的归属问题,这样的条款是对于当事人的一种合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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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金勇、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