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孩子与改造罪犯之间能否找到平衡点
1994年,7岁的美国小女孩梅根·坎卡被住在她家附近的一名罪犯绑架,并遭其奸杀。1996年,克林顿政府签署了“梅根法案”,法案规定将性犯罪者的个人资料公之于众。
近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牵头该市法院、公安、司法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人称之为“中国的梅根法案”,该消息一经公布,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致电慈溪市检察院了解相关情况,工作人员证实了信息的真实性,不过具体内容尚未公布。
《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警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
有人发出疑问,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是否意味着堵住这些人改过自新之路。那么,在儿童保护与性侵者后续融入社会之间是否能找到平衡点?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少年儿童问题和心理领域的专家。
法律专家:这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体现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姚建龙认为,公开犯罪信息对有性犯罪前科的人,具有一定警示作用,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潜在没有辨别和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和家属,无疑是保护他们的措施。
“当年制定‘梅根法案’时,在损害这些人的隐私与保护儿童之间也存在非常大的争议。”姚建龙认为,克林顿政府还是批准了联邦级的“梅根法案”,之后该法案迅速在美国各州推广,并对很多国家的立法产生重大影响,英国、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都有类似的“梅根法案”。
根据他的研究,不同版本的“梅根法案”有一些细微的差别,但有共同之处: 一是颠覆保护个人隐私的传统,将性侵儿童罪犯的身份信息向社区与公众公开;二是对有性侵前科者的活动与居住地点进行严格限制;三是对性侵者的处罚严厉。
姚建龙说:“保护儿童的如此思路,正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具体体现。”
“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中有一部分是恋童癖,其再犯率非常高,不得不重视。”他告诉记者,美国的统计发现,性犯罪再犯率是其他类型犯罪的4倍,日本的调查发现性犯罪重犯率在25%以上。
同时,他表示,对性侵者而言,“信息终身公开压力太大了,可以考虑设立一个‘封存期’,比如5年内没有再犯,可以考虑解除”。
他认为《办法》的意义在于,我国这一改革由地方产生,毕竟船小好调头,且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尽管在法理上存在争议,但可以通过试点,为全国性的相关立法提供借鉴,对潜在性犯罪者进行威慑。
少年儿童问题专家:公开过程中离不开专家评估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表示:“这个做法本身挺好的,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是隐性问题。如果没有人关注的话,这一问题很难被发现。这对已经有前科的人有警示作用,落脚点是让未成年人免遭伤害。”
“如何把握其中的分寸很难。” 她直言,“哪些人要公开,哪些人要改正?”
童小军介绍,国外的做法主要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累犯,警察进行追踪,有的甚至通过脚环等专业设备进行定位,以掌握这些人的活动范围。一旦有情况,就给范围内的未成年人场所进行通报,同时在社区中公布相关信息。
“不是所有性侵未成年人者的信息都要公开,要有医疗、犯罪和心理等专业人士进行评估。”童小军结合国外的学习经历说,“做这个事情是要花心思的。”
她提出,应当公开那些无法被矫正的性侵者信息,但如何甄别非常重要,需要心理、医疗、犯罪和社会工作等学科的专业人员共同参与评估。
她还指出,有一种人存在生理问题,“比如他们并不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性侵,而是有机会就会实施性侵犯。针对这一类人,要进行医疗和心理的全面评估。在韩国,如果确定其存在生理问题,就会对他们实施化学阉割”。
“恋童癖属于心理问题,为了孩子安全,首先要判断他们的动机是什么,最重要就是要评估出再犯的可能性到底有多大。”童小军解释。
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看似简单,但童小军认为:“其中非常复杂,《办法》出台的积极意义在于我国的司法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的问题上有了新的认识。保护未成年人没有错,但作为司法而言,要有矫正意识,不能把人一棍子打死。”
她认为,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对性侵者进行论证,究竟参照什么样的标准,做法是否专业,有待当地进行公布。
心理专家:简单公开信息不能清除问题根源
苏州大学心理学专家王尔东认为:“类似的措施保护了未成年人,可是仅依靠服刑期间的教育,很难改变他们的犯罪冲动。”
“到了成年之后,性是一种生理的需要。性侵者产生动机的原因比较复杂,比如动荡的家庭、童年受到性暗示、成长经历中不稳定因素、发生了特定的事件,都可能是他们心理问题的根源。”王尔东分析。
王尔东进一步解释,人的思想分成两部分,一是意识,就是理性的部分;二是潜意识,情绪和行为非常直接的反应。性侵者潜意识出现了问题,他们靠意识层面无法控制自己。
“很多性侵者并不认同自己的行为,可是一旦冲动来了,他们还是控制不住自己。有的人也认为自己的做法很可耻,实施完之后还会很厌恶自己的行为。”王尔东分析,“对于他们而言,刺激在现实生活中太容易找到了,走在路上就能看到孩子。”
“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这样的政策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治标不治本。”王尔东说,信息一旦公布,他们会不会“破罐子破摔”?“一个人状态不好了,反而不太会顾及法律。他们一旦被社会孤立,反而会认同自己是这样的人,弄不好会诱发更多问题”。
“我觉得还是要从心理层面来干预。”他提出,这些性侵者到了社会上以后,再处理他们的心理问题就晚了,不妨在其服刑期间就进行心理干预。
王尔东坦言:“哪怕没有好转,也可以帮助他们正视这个问题。如果他们的刑期到了,还没有完全治疗好,释放后可以继续进行心理治疗。出狱之后进行心理治疗,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种帮助,也可以保护周围的孩子。”
“即便对部分人的信息公开,心理服务最好也跟上。”王尔东提出建议,“心理咨询师代表的就是政府,他们重新回到社会的时候,有人关心这一群体,他们会变得不那么对抗,为他们逐步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在王尔东看来,“这样的工作就比较细腻了,没有谁天生就是罪大恶极,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他们背后都有难言的苦衷,也是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