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公司高温天组织免费旅游 老汉意外身亡
舍不得老伴用购买保健品换来的免费旅游机会,南京市民老张自掏300元,和老伴参加了某保健品公司组织的黄山旅行团。因时值极端高温天气,又参加了登山项目,老张在早上去餐厅就餐的路上突然跌倒,导致脑内出血不幸去世。事后,老张家人将某保健品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三十余万。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张作为成年人,明知自己身患高血压,却参加如此高强度的旅游,应承担主要责任,只判决某保健品公司赔偿老张各项损失13万余元。法官提醒,目前正值高温,不管是老年人还是年轻人,如外出旅行,一定要根据自己身体状况决定行程,千万不要贪小便宜硬扛,以免发生意外。
免费旅游夺去了老伴生命
和很多老年人一样,南京市民郭大妈喜欢买保健品。积沙成塔,几年下来,郭大妈不知不觉就从某保健品公司处购买了近三万元的保健品。2012年7月,某保健品公司为促销产品邀请郭大妈免费去黄山三日游,同时告知这是最后一次免费旅游,以后不再组织了,另缴300元可带一名家人同去。郭大妈和丈夫老张本因天气炎热不想去,但舍不得放弃这个最后的免费名额,便缴纳了300元旅游费用,一起参加了此次三日游活动。2012年7月17日,郭大妈和老伴同其他一些经常购买保健品的老人一起,踏上了前往黄山的行程。
7月18日,他们一行人住进了黄山市一山庄。19日早晨,老张在去餐厅的路上突然跌倒,随后出现右侧肢体偏瘫、口齿不清等现象。被送至黄山市人民医院抢救后,老张被诊断为脑出血及脑内血肿。2012年7月22日,老张转院至南京某医院继续治疗,2012年8月1日,因左侧基底节区出血破入脑室等多种病症,老张不幸于8月1日死亡。此事对郭大妈造成沉重打击,她怎么也没想到,一次免费旅游竟然夺去了老伴的生命。之后,郭大妈和子女将某保健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
保健品公司抵赖称没组织旅游
法庭上,郭大妈等称,某保健品公司没有旅行社资质,却收费组织此次促销旅游,在旅游期间举办了三次保健品促销会,向旅行团成员推销保健品。行前,某保健品公司没有为老人进行必要的体检。此外,行程安排太紧,本来没有登山项目,又临时组织老年人在极高温天气时段登山(7月17日-19日气温高达37℃)。旅游途中,没有专业的导游陪同,只有当地的讲解人员和公司人员。郭大妈等认为,正因为某保健品公司的以上多种过错行为,导致老张在旅游过程中身体不适出现意外死亡,其应当承担80%的责任。
法庭上,某保健品公司竟抵赖称,他们没有组织老年人出去旅游,因为老张出现意外发生在2012年7月19日,而他们公司成立在2012年8月20日,所以他们公司没有也不可能组织老张等人出去旅游。从郭大妈提交的证据来看,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是他们公司组织老张等出去旅游,请法院驳回郭大妈一家的诉请。对此,郭大妈等举出了工商登记资料和某保健品公司的门市部出具的事故证明作为证据,但是,某保健品公司仍然抵赖,称他们开业时间就是2012年8月20日,事故证明也跟他们无关。
法院判保健品公司担责三成赔13万
对于某保健品公司的抵赖,郭大妈等又举出了录音资料,证明在老张死后,他们与某保健品公司的法律顾问张某某及公司副总王某某协商过赔偿事宜,且对方认可旅游是通过某旅行社组织的,但由于关系熟,未签合同,仅由公司员工崔莫在网上投保顾客意外险。老张死亡主要是自身原因(脑溢血),旅行前未体检,可协商解决。对此,某保健品公司代理人在第一次庭审中认可张某某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但称其陈述需要核实,而在第二次庭审中,某保健公司代理人则干脆表示没有核实张某某的身份,对根据视听资料整理的文字也不认可。对此,郭大妈拿出了某保健品公司的宣传册和同去两位老年人的证词,但某保健品公司仍然拼命抵赖,称证人证言与他们无关,因为他们是2012年8月20日开业的。
浦口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证人证言、郭大妈举证的视听资料及宣传册等证据可以认定,早在本起伤害发生之前,某保健品公司即对外从事保健品销售。为促销,某保健品公司组织了本次旅游。由于某保健品公司未能提供与相关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且在组织旅游过程中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因此被告某保健品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老张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己身患高血压等疾病仍不顾自己身体条件参加如此高强度的旅游,其对自身安全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70%的责任。某保健品公司组织旅游却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确认老张在旅游过程中突然死亡所造成的损失42万余元。某保健品公司应赔偿的数额为13万余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