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店卖起“性保健品”假药 姜堰检察官:店主“跨界”经营食苦果
明知其经销的所谓“性保健品”系假药,仍非法出售牟利,2018年4月13日,经江苏省姜堰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马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时被判令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
2014年起,被告人马某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所谓“性保健品”,加价后在其经营的小商店出售牟利。2017年8月,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该店进行执法检查时,明确告知其不得非法从事药品销售活动,马某在告知书上签名确认。2017年11月30日,姜堰区公安局、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开展执法检查时,在马某店内当场查扣“金伟哥”、“肾宝片”、“美国玛卡”、“虫草强肾王”等15种非法销售的胶囊或片剂,合计1384粒,经鉴定均系假药。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行为人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什么是假药?刑法上所指的假药,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假药的具体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什么是“禁止令”?禁止令,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宣判管制、宣告缓刑的同时,判决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命令。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在本案中,马某在缓刑期间不仅要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还被禁止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作为一种社会管理创新措施,禁止令是为了防止服刑人员再次接触犯罪诱因,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检察机关依法对“禁止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察官提醒:
药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生产、销售假药等犯罪行为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消费者也应当对自己的身体和健康负责,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药、就医,切不可贪图便宜或“讳疾忌医”,擅自购买、使用来路不明的非法药品,谨防因小失大。(姜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局员额检察官 汤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