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多地检察机关依法履职 延伸触角参与毒品犯罪防控
崇川检方发布五起典型案件:成立专业化办案小组应对毒品犯罪
6月22日,在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之际,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该院近年来在办理毒品类案件方面的经验和成效,并向媒体发布了五起典型涉毒案件。
毒品种类趋向多元化、新型化
据该院公诉部副主任刘军介绍,目前的毒品种类已经趋向多元化、新型化,涉案毒品从原先的以海洛因为主,转变为以冰毒为主,同时,“K粉”(氯胺酮)、“神仙水”、“麻古”、“摇头丸”等新型毒品也不断涌现。目前南通市区的毒品主要来源于广东、湖北、湖南、四川及上海等地。流入途径主要是邮寄、携带等。此外,单个案件涉案的毒品数量呈不断增长的态势,如该院办理的何某某运输毒品案,涉案71包白色粉末含净重33.08克的海洛因、乙酰可待因和咖啡因。
在犯罪手段上,犯罪团伙化突出。在贩卖、运输毒品等毒品犯罪案件中,超过半数的案件系共同犯罪,家族血缘关系和乡亲邻里关系往往成为相互联结的重要纽带,如该院办理的周某某等三人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中,就存在老乡关系。
交易智能化、隐蔽化,毒品犯罪分子大都使用假名或绰号,使用行话、黑话通过打电话、微信、QQ约定交易地点或送货到指定场所,有的将毒品藏在香烟盒、公共储物柜中,有的将毒品伪装成糖块、奶粉,有的刻意安排在“一对一”的环境中进行交易,如该院办理的黄某某贩卖毒品案中,黄某某通过微信与下家商议毒品交易细节,拍摄视频将放置地点告知买家余某某,两人在素未谋面的情况下完成毒品交易,十分隐蔽和小心。
犯罪网络化、职业化,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多次作案后往往拥有相应的上下游渠道,如该院办理的方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犯罪嫌疑人从湖南岳阳拿货,通过私家车将毒品运输到本市,在本市如东县、崇川区等地散货,构建了集购买、运输、保管、销售于一体的毒品销售网络,并长期以此为生。
“不见面的贩毒”对电子证据搜集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6年1至2月间,被告人董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向施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2.08克。2016年6月6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以被告人董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董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2016年7月2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董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7月18日,董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该案犯罪手段很隐蔽,上下家在不见面的情况下,就完成了毒品的整个交易,这对于检察机关的证据认定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司法机关制定了完善的证据规则,通过电子证据来进一步固定涉毒信息,强化定罪证据链,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着重审查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等内容。
建立初次涉毒人员告诫机制
在新闻发布会上,该院公布了一组初次涉毒人员的相关数据:2012年至2016年底,全区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增长率达49.7%,这些吸毒人员基本都是初次涉毒人员。
检察机关从办案中分析,初次吸毒人员因为交友不慎以及涉毒成瘾率低,具有一定的可帮教性。为此,崇川区检察院出台了初次涉毒人员告诫机制,在告诫书中对于涉毒可能造成的身体后果、家庭后果和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列举,规定初次吸毒和初次贩毒人员在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询问或讯问时,由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书面宣告,要求其充分了解后签字捺印确认,该告诫书也附于侦查卷宗内。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官将再次对初次涉毒人员进行告诫,并制作工作台帐,每月进行汇总,对登记人员跟踪回访,提高辖区初次涉毒人员的自我戒吸意识和法制意识,使其从思想上“戒毒”,降低辖区毒品案件复发率。
成立专业化办案小组
为了适应毒品类案件高发态势,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精神,针对涉毒案件多发趋势,总结重大疑难案件办案经验,及时成立了由2名员额检察官、1名检察官助理和3名书记员组成的毒品犯罪办案小组,专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全力以赴把案件办实、办细、办准,确保案件质量。
据该院毒品犯罪办案小组成员介绍,在专业化办案的基础上,崇川区检察院对坚持“惩防一体”,重点堵塞外地毒源流入的同时,加大对本地各类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遏制毒品犯罪的嚣张气焰;制定各种有力措施控制吸毒人群,遏制吸毒人员增长,切实减少毒品需求,萎缩毒品消费市场;强化禁毒宣传教育,提升群众防范意识。
据悉,“6.26国际禁毒日”,该院将联合公安机关在南通市汽车站举行相关禁毒宣传活动。(葛明亮、金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