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人防工程应当领取使用证

18.01.2016  10:21

我市日前出台《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

 

通知》对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人防工程作进一步明确。《通知》指出,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设施,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以出租使用权的名义变相出售。出租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的,租期不得超过三年。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用于该人防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根据新规,新竣工验收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无证使用人防工程,不得涂改、伪造、随意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配建人防工程或者转让配建人防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须报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市物业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记者从市人防办了解到,近年来,我市加快人防工程建设,目前我市已建成人防工程20万平方米,不少高层住宅小区都配建人防工程,这些人防工程平时多用作停车。目前,市人防办已着手印制《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