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余红:我所经历的南京“饿死女童”案
讲述人:余红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兼未检办主任
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乐燕(时年22岁)为自己3岁的女儿李某甲和1岁的女儿李某乙预留了少量食物、饮水后,便锁上大门离家,直至同年6月21日案发未曾回家,致使两个年幼的女儿饿死家中。
第一时间知晓这个案件是通过网上的新闻,当时第一感觉是非常震惊!不仅仅是我,在我身边的所有人都非常震惊!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南京,竟然会发生两名幼儿被饿死这样惨痛的案件。案发后几天,作为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办负责人的我,接受领导的安排,带领另一名业务骨干与书记员组成临时办案组,开始了对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
为保证案件质量,我提前介入了侦查工作,开展同步审查并指导侦查人员搜集证据。可案件远没有我想象得那么简单,行为人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被抚养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有没有可能是遗弃或虐待?犯罪嫌疑人乐燕有吸毒史,这会不会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一连串的问题接踵而至,与此同时,网络媒体持续不断地对这个案件热议,似乎是要未审先定。
而在我的心里,也一直迸发这样的问题:是什么原因让一位母亲置亲生骨肉于不顾?除了让乐燕绳之以法,我还应该做些什么让这样的悲剧不再重现?
经过连续20多天的加班审查,案件事实渐渐明朗了,我判断这是一起不作为的间接故意犯罪,而这类案件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要求。于是,我和办案组其他同志一起深入研究了案件与相关判例,要求侦查机关在乐燕有作为的义务及作为的能力等方面重点补充证据,四次书面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共30余条,通过侦查人员的通力配合取证,将原本仅有两册的证据材料扩充至了十册。
但第一次提审乐燕时,却让我的审查起诉工作遇到了新的难题。在此案发生过程中,乐燕再次怀孕,情绪也极不稳定。加之她对自己的未来失去希望,所以产生了一种“破罐破摔”的想法,对我极为抵触,对我的提讯丝毫不配合。我该怎么打破这个僵局?
为了能够将乐燕带回正途,为了她腹中的那个新生命,我必须帮助她。为了能帮助乐燕深刻认识自己行为,我和同事给了乐燕更多的司法人文关怀,再面见、再交谈,了解其心理状态,安抚、舒缓其紧张情绪。
记得开庭前两天,恰逢中秋前一天,我和同事特意准备了月饼、水果等食物前去看望她,我和乐燕聊了很多生活的话题。临走,乐燕告诉我,她很感动,这是她长这么大第一次吃月饼。听到这里,我知道她对我已慢慢建立了信任与理解。在庭审中,乐燕情绪平稳,如实供述,并在我们发表公诉意见之后,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乐燕当庭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2013年8月12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乐燕提起公诉,同年9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判决乐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年初,在乐燕进入监狱服刑期间,我又去看望了她。她告诉我,正在努力改造,还在学习缝纫,她希望能减刑早日出狱,并能亲手为孩子做套衣服。听到这些,作为一名未检检察官,我很欣慰自己之前做的一切努力。
这起案件的背后,凸显了我国儿童监护制度的缺失,也引发全社会对留守儿童、残缺家庭等特殊家庭儿童的关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也时常陷入沉思,为什么会有本案的发生?检察机关能否在防范类似案件发生做出努力?在分管院领导的指导下,我们未检办与院研究室一起,经过深入调研,向南京市委政法委提交“江宁饿死儿童案件反思的调研报告”。
后来,我们又以本院检察长的名义向南京市人大提交立法建议,希望对儿童监护缺位问题应予以重视,并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加强和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我们的建议得到南京市主要领导的充分重视,经过一年多的制定、修改、审议,2016年5月1日,《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开始施行。 法制网记者 马超 整理
案件回顾:
2013年6月21日上午,南京市江宁区泉水新村的一居民家中,一名1岁和一名3岁女童被发现死于家中,尸体已经腐烂。女童的母亲一度下落不明。
警方介绍,该区麒麟派出所民警上门走访辖区居民乐某(女,22岁,建邺区人),发现其两女儿(3岁和1岁)均死在家中。经查,乐某有吸毒史。2012年2月因吸毒被公安局治安处罚,后因哺乳期,行政拘留不予执行。其两女儿平时由乐某本人抚养。
据当地媒体报道,6月21日晚间,乐某在一家汉堡店内被公安找到,发现时乐某再一次怀有身孕。
2013年9月18日南京江宁区饿死女童案公开审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饿死女童的母亲、吸毒女乐燕无期徒刑。
检察机关认为,乐某明知两个孩子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在无人照料的情况下会饥渴致死,但直到6月21日案发时都没有回家,导致两小孩死在家中,系疏于照料而酿成的悲剧。因此,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乐某刑事责任。
争议焦点:过失还是故意?
有律师指出,乐某是过失还是故意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区别在于,过失是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而故意杀人是对危害结果的一种放任。
律师进一步分析称,乐某有抚养保护的义务,其对于长时间隔离封闭孩子的行为,完全可以预见该行为的后果,完全可以避免这样的后果发生,但她却放任这个后果的发生,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
新生婴儿的抚养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乐某一旦入狱后,新生婴儿的抚养责任又应该由谁来承担?律师解释,孩子抚养可以交由其他监护人抚养,比如生父、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实在不行的情况下,孩子可以由社区或者村委会抚养。
谁来拯救那些被遗弃的“孩子们”的生命
主审法庭南京中院有关负责人赵兴武处长在审判结束后给出的司法建议如下,“这个案子给我们的警示:那就是如何加强特殊家庭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要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保障机制,在立法层面对儿童监护制度及相关问题进行细化完善并增强可操作性。没有对监护人责任的严格而完善的规定,就无法给儿童最基本的保障。全社会都要关注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执法机关依法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让现实生活中类似乐燕的家庭,类似的孩子,以及流浪儿童、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让悲剧不在发生。”
饿死女童案也是一堂全民禁毒课
这起饿死女童案因毒品而起,令人心碎。虽然当事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让我们思考的却远远不止于“恶有恶报”的感慨和快意。在我们身边,吸毒者不在少数,因吸毒带来的家庭悲剧和社会伤痛也日益凸显,因而国家始终将大力宣传吸毒危害和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抓的很紧。随着新型毒品不断侵蚀年轻一代,禁毒斗争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必须尽快形成全民禁毒的格局。
南京饿死女童案,也是一堂全民禁毒课。通过这堂课,人们学习到的知识,不仅仅是毒品的危害与邪恶,还有人之为人的家庭、伦理和社会责任。责任,来自道德情感,来自社会伦理,来自法律规则,唯有责任才能抗拒诱惑,唯有责任才能充满爱心,唯有责任才能抵御毒品。 (综合中国新闻网 法制日报 京华时报 浙江禁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