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全国5400余名党员干部向组织主动交代问题
多大的事,都要主动找组织说清楚
是做“惊弓之鸟”惶恐不安,还是“亡羊补牢”未为晚也,成为摆在有问题干部面前的一道选择题。
“巡视组来了,我每天担惊受怕睡不着,今天终于下定决心来主动交代。”据湖北日报报道,湖北省团风县两名局长摄于巡视压力,主动说清问题,争取宽大处理,引起热议。
现实中,越来越多的“问题干部”做出了这样的选择。今年以来,海南省共有68名违纪党员干部主动交代问题。2015年至2016年2月底,山西省有1556人向组织主动交代。而在全国,去年这一数字达5400余人。
早交代,早主动。在全面从严治党大背景下,及时、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是顺应大势,实属明智之举。
“除一害而众苗成,刑一恶而万民悦。”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反腐败,从周永康、徐才厚、令计划接受组织调查,到全国31个省区市实现“打虎”全覆盖;从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百名红通嫌犯已有四分之一到案,到巡视杀个“回马枪”,党中央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零容忍的态度、寸步不让的决心,一次次刷新了人们的认识。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监督之网越织越密,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形成合围之势,犹如四面八方打来的强劲“探照灯”。在这样的环境下,鲜有问题能够掩盖,腐败分子逐渐藏无可藏;违纪乱法者被发现被查处,绝不是“小概率事件”,而是“必然中的必然”。中央岿然不动的意志、“不破楼兰终不还”的决心,以及反腐“天网恢恢”的措施,就如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让违法乱纪者战战兢兢、惶惶不可终日。与其在漫漫长夜中煎熬、等待楼上的“另一只靴子”落下,还不如跟组织交代,以争取主动——干部主动交代问题,其心路历程应当如是。
悬崖勒马,迷途知返。对主动交代的干部而言,及时说清问题,争取宽大处理,还能够及时“止损”,否则就会一错再错,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滑越远。正如四川省原省委副书记、省长魏宏,置组织多次教育挽救机会于不顾,在组织谈话和书面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对抗组织审查。但纸终归是包不住火的,中央对魏宏作出的严肃处理,就充分考虑了其对待组织的不老实态度。
如此事实,对那些还在抱有侥幸心理的党员干部而言,可谓前车之鉴。
还应看到,犯错误的同志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与三年多的全面从严治党、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不断增强有密切联系。
“对党忠诚老实就应该把自己的问题告诉组织,我不能一错再错。”一位主动交代问题的干部说。
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忏悔时,几乎都谈到自己走上歧路是从忘记自己的党员身份、党的观念不强开始。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成为当务之急,也是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反复强调尊崇党章党规,牢固树立纪律规矩意识,补足“精神之钙”;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扎实推进,“严细深实”正在成为自觉行动;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贯穿着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思想和要求;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组织纪律等行为,更是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的有力手段。
春风劲吹化坚冰。持续不断的学习、教育、感化,让一些党员干部曾经麻木的党性观念慢慢苏醒,纪律规矩意识逐渐入脑入心。心中有党,就会对党忠诚老实;心中有组织,就会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有问题想着通过组织的途径去解决。
有多少名党员干部在向组织主动交代问题时痛哭流涕、泣不成声,这是犯错的孩子在母亲面前的忏悔,是放下思想包袱的如释重负,是期待新生的痛定思痛。
党员干部主动交代问题,寻求组织挽救,还源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一方针的强大感召力。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思想和智慧结晶,“惩”不是为了整人,而是为了救人。早在20世纪40年代的延安整风运动,就为实践这一方针提供了成功经验。十八大后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洗洗澡、治治病”“红红脸、出出汗”,到提出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都是这一方针的体现。
当前,按照中央要求,各级纪检机关正创新方式方法、转变工作作风,将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贯彻在监督执纪工作中。
“过去民主生活会上从来没有像这样讲自己问题的。”某中管干部在“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做对照检查,给本人敲响警钟,也给其他干部带来极大震撼。海南省东方市纪委掌握某局多名工作人员涉案情况,会同该局党组召开党风廉政教育大会,会后,该局原局长等19名涉案人员相继到市纪委主动交代违纪问题……
良苦用心,必有丰厚回报;严管厚爱,定让人心温暖、迷途知返。“有一位干部刚开始只承认修改年龄问题,谈话后自己又主动拿着书面材料,到中央纪委要求当面交代其他问题。”中央纪委某部门负责人讲述的这件事,正是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促使党员干部放下包袱、卸下心防,主动向组织说清问题的生动例子。
需要指出的是,党员干部有多大的事都主动向组织说清楚,不是说“摊上事了”才想起找组织,而是要把“说清楚”体现在未出事之时,体现在认真执行请示报告、个人事项报告等制度中,体现在日常工作生活里。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可是明确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可见,向组织说清楚,不仅是对党忠诚老实的体现,也是纪律的硬性要求。再一想,多大的事都向组织说清楚,本身不就是对自我的约束与提醒吗?如此强化组织观念、按纪律和规矩办事,避免“破纪”行为的发生,对自己那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过而不能知,是不智也;知而不能改,是不勇也。有多大的事,都要向组织说清楚,不仅是明智的选择,也是必须的选择。站在组织的门前,是信任、是退却还是欺骗,不同的选择书写了不同的结局。何去何从,相信越来越多的党员干部会给出正确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