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带头办案]何素红:我甘愿做一名拉纤的排头兵

14.07.2017  09:03

  “食用0.3克至0.5克的亚硝酸盐即可引起中毒,3克即可致人死亡。含有亚硝酸盐的工业盐腌制的卤食走上百姓餐桌,对于群众生命健康及家庭幸福而言,无异于安装了一颗威力巨大的隐形炸弹……”6月23日,我在出庭公诉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时,这样说。

  案子还要从头说起,2015年6月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夫妇在其经营的位于江苏省东海县某乡镇熟食店内使用工业盐加工猪蹄、烧鸡等熟食并销售。因县盐业局在一次检查中发现而案发。经鉴定,该熟食店查获的原盐经送样检验不符合《食用盐》标准中日晒盐二级品要求,符合《工业盐》标准中日晒工业盐二级品要求,且检出0.3mg/kg的亚硝酸盐。

  该案的疑难之处在于案件的定性,侦查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此案移送审查起诉。我详细阅卷后发现,食用盐GB2721-2015的理化指标规定中没有允许含有亚硝酸钠的规定,被告人使用含有亚硝酸盐的工业用盐生产、销售卤制品并销售,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为此,我经多次与盐业部门工作人员、鉴定人、辩护人沟通,听取相关意见,最终认为新的GB2721-2015没有允许含有亚硝酸钠的含量,则视为禁止,决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开庭前,我去看守所提审了两名被告人,他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后悔。考虑到案件的特殊危害性,为了更好突出庭审效果,我结合案件的特点和疑难之处制作了严谨全面的举证提纲、答辩提纲和普法教育预案。

  庭审过程中,我利用多媒体示证,通过用幻灯片直观、分类展示证据,客观还原了案件全貌,并由此案切入,深入分析食品安全犯罪的严重危害,在依法出庭公诉指控犯罪的同时,重点围绕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进行了当庭普法教育,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辩护律师对证据没有异议;合议庭全部采纳了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并当庭依法作出判决:两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及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在接到这个案子时,我内心有着极大的触动。一些不法分子为追逐非法利益,将他人身体健康安全和社会责任抛之脑后,案件背后折射出的是社会责任的缺失、普法教育的不足和相关监管力度的乏力,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迫切需要维护。

  当前,国家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攻坚期,我甘愿做一名拉纤的排头兵,通过办案的亲历性,充分发挥好示范性、实践性和实效性。检察官员额制实施以来,东海县检察院35名员额检察官共办理案件874件,其中8位入额院领导已直接办理案件87件,起到了良好的率先垂范作用,对于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实效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进一步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和影响力。

  (作者系江苏省东海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公安部公布一批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按照2017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的总体安排检察院
观点丨泰兴市检察官:室外空调安装员坠亡,谁之责?
自刑法修正案(六)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放宽到从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