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扬州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调 最低367.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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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6月27日讯 昨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7月1日起,市区公积金缴存基数上调,月缴存基数上限提高到14400元,下限提高到2299元。经济效益较差企业经批准,可适当降低缴存基数,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630元。调整方案对市民带来了哪些影响?昨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处处长徐建国对此作了解读。
缴存比例不变
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
徐建国介绍,2015年度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范围,包括广陵区、邗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区内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及其在职职工。
《通知》中明确界定,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据介绍,调整方案中,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没有发生变化。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缴存比例未达到8%的应调至8%,在8%-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一个单位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有变
上限14400元,下限2299元
据了解,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徐建国表示,缴存基数上限从去年11800元提高到14400元,去年缴存基数下限为2025元,今年则提高到2299元。
按照新的调整方案,扬州市区的缴存人最高月缴存公积金为14400元×12%×2=3456元。最低月缴存公积金为2299元×8%×2=367.84元,比去年提高了43.84元。
调整时间
7月1日起执行,9月30日前到位
《通知》明确,2015年7月1日以后新开户的单位,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市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299元。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逐月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相同。徐建国表示,这就意味着,7月1日以后新开户的单位,职工最低月缴存公积金为367.84元。
《通知》要求,各单位应在2015年9月30日前按照规定调整到位,并从2015年7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那么,7月1日以前开户的单位职工怎么办?徐建国表示,将逐步调整到位,最终达到所有缴存单位的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都将参照同期市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
新政影响
缴存基数提升,贷款额度提高
徐建国表示,对于经济效益较差又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形成决议,由单位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降低缴存基数,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630元,最低月缴存公积金应为1630元×8%×2=260.8元。
“1630元只是一个标准,就是单位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经过申请批准后不得低于这个标准。”徐建国表示,单位在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时,也不能参照最低标准来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应该按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就是说,一个职工去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是3500元,企业就应该按照这个标准来确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
徐建国表示,调整缴存基数下限,是根据扬州市区社会保险月缴纳系数标准而改变的,缴存额的多少也是影响市民可贷额度的一个重要因素,缴存额度的提高,对于部分低缴存额度的职工来说,也意味着可贷额度的提高。
如何补缴
少缴部分调整时一次性补缴
对于历年未按规定调整而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如何补缴?《通知》规定,对于近年来未按规定调整而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通知》还要求,各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到公积金承办银行领取或从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网址:www.yzgjj.gov.cn/)下载《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调整审批表》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重新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单位将填写的《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调整审批表》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管理部(文昌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B栋6楼)和邗江管理部(邗江中路330号星座国际9楼),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在网上进行申报调整,经审核确认后到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手续。
单位办理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时,须同时进行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登记信息核对和变更登记工作。单位补缴时,如果单位地址变迁或发现员工姓名、身份证差错,也可以在补缴时更正。
记者 嵇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