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将被罚款 最高可追刑责
20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发布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报请国务院审议。
修订稿:缴存比例不得超12%不得低于5%
南京:根据单位性质不同缴存比例分三种
修订送审稿显示,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目前,南京市2015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4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2014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182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15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1:1计算,职工公积金账户每月的缴存金额上限可以达到4368元(18200元×12%×2)。
根据单位性质的不同,南京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为三种:首先是机关及事业单位,其缴存比例为单位及个人各占12%;其次是外商、港澳台商的企业,单位及个人各占10%-12%;第三种是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缴存比例为单位与个人各占8%-12%。
据了解,只要是未达到最高缴存比例的企业单位,都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效益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过不能突破12%的最高缴存比例。
修订稿:灵活就业人群可缴存公积金
南京:三类人员已纳入公积金缴存使用范围
修订送审稿指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据了解,目前,南京的三类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已经可以缴存公积金,也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
修订稿:缩短公积金贷款审批时限
南京:已由15日缩短为10日
修订送审稿规定,缩短提取和贷款审批时限,贷款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
据了解,此前,南京公积金贷款申请为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到了今年2月,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的通知》,进一步优化存量房网上交易公积金贷款流程,将南京的审批时间缩短到了10天内。
修订稿: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
南京:8种情形可提取,普通装修、买车不在内
另外,修订送审稿对提取条件进行了放宽,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且,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具体为:(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七)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目前,南京公积金细则规定,职工8种情形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子买好了,但想再装个修或者再买辆车,能否提取公积金?目前南京还不支持提取,因为公积金主要是为了支持市民的自住购房需求。
修订稿:逾期不缴、少缴、多缴将罚款
南京:用人单位不缴公积金将处1万-5万元罚款
修订送审稿指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应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少缴或者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处欠缴或者多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目前,根据南京市政府办公厅2014年底发布的《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用人单位没有帮员工办理公积金缴存相关手续的,将会受到1万-5万元不等的罚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加强管理
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追刑责
修订送审稿同时指出,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违法贷款,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李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