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骗法官 南京六合法院开出首张高额罚单

26.10.2016  19:42

        近日,六合法院在审理金某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金某某为证明其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向法院提供伪造的借记卡账户明细清单,遂依法对金某某作出拘留15日并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这是该院自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实 施 以来,对个人在民事诉讼中提供伪造证据行为所作出的首份处罚决定,也是最高额“罚单”。

        2016年6月,金某某起诉至六合法院,要求陈某归还借款37万元及利息,并向法院提供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陈某于2016年5月1日借到金某某人民币37万元,但既未约定借款利息,也未载明还款期限,且所载明的身份证号码与陈某真实身份证号码不符。

        对此,陈某认为,金某某与其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该37万元系赌债。其已于2016年5月5日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自己于2016年5月1日晚在一居民楼里,与侯某某、郭某、强某某四人通过麻将牌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后输了37万元。

        审理中,金某某为证明其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向六合法院提供了其名下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份,该清单记载其于2016年4月29日通过该卡取出现金372600元。为确定该明细清单的真实性,承办法官依法到工商银行进行调查,所调取的金某某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同一账号的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并无2016年4月29日通过借记卡提取372600元的交易记录。另,金某某在法院关于借款金额、资金来源及交付地点的陈述与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均不一致,存在虚假陈述的嫌疑。经过一系列审查,六合法院最终认定金某某存在伪造关键证据及虚假陈述的情形,不仅无法证明其与陈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更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审理秩序,故该院在依法当庭判决驳回金某某的诉讼请求的同时,对其作出拘留并罚款的处罚决定。(陈菲  六研)

 

来源:  金陵晚报        转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