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基站犯罪的处理防治研讨会在京召开

29.05.2016  10:27

   收到显示为银行发来的短信能全信吗?

  伪基站犯罪的处理防治研讨会在京召开

  呼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统一司法尺度

  正义网北京5月28日电(记者 高鑫)由中国人民大学网络犯罪与安全研究中心和腾讯研究院犯罪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伪基站犯罪处理防治研讨会27日下午在京召开。

  近年来,伪基站犯罪逐渐进入高发状态,但随着打击伪基站行动的深入,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应对伪基站犯罪的系列法律适用问题。来自公检法等一线司法实务者与专家学者等共80余人,对此展开探讨。

  据悉,关于伪基站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目前已获得立项,但何时公布未定。与会者呼吁,尽快出台以统一司法尺度。

  收到“银行喜讯”按提示操作钱被骗走

  2015年11月2日12时01分,河南韩先生的手机收到显示为95533发送的短信,内容为“建行喜讯通知:您的账户已满10000积分可兑换5%的现金,请于今日及时登录手机Wap.ccdne.pw查询兑换,逾期失效【建设银行】”。

  他登录该短信提供的网络链接,并根据提示进行若干步骤操作后,12时52分原告手机接到被告客服95533短信提示,其信用卡于12时51分消费4928元。银行客户中心人员告知他被骗了,让其及时报警。

  随后,韩先生将自己开户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三川支行告上法庭,称被告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为客户资金提供完善、安全的通讯互联网服务平台和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他信用卡资金遭受损失,作为被告的银行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银行一方辩称,韩先生收到的积分兑换现金手机短信不是建设银行所发送,点击的网站也不是建设银行官方网站,其对韩先生发生的损失没有责任。“伪基站”利用手机通讯平台,假冒建设银行名义进行诈骗活动,银行也是受害者。

  审理此案的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法院认为,韩先生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其出于对银行公众服务平台号码的信任,放松了对短信内容真伪的警惕与辨认,误入钓鱼网站,并泄露了自己银行账户信息。韩先生缺乏必要的金融网络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对其信用卡资金损失存在明显过错。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大量事实证明,不法分子通过伪基站干扰无线通信设备的正常运行,向手机客户发送垃圾信息和诈骗短信的现象时有发生。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或建设银行有违约失职行为,故驳回原告诉求。

  据悉,与韩先生遭遇相类似的伪基站犯罪,在全国多地时有发生。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伪基站”进行搜索,检索到相关判决或裁定1609份。

  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于今年3月18日对刘某等4人犯信用卡诈骗案作出的判决中,查明刘某等4人利用伪基站发送虚假的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升级短信,骗取39名被害人的银行卡信息,后以被害人名义在ATM机上进行无卡预约取现,骗得钱款56.9万余元。

  在浙江省龙泉市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对苏某犯诈骗案作出的判决中,查明苏某利用伪基站通过群发“工商银行账号及密码需升级,您的电子密码器将于次日失效,请登录我行wap.icbchvip.com进行更新”的短信内容,骗取被害人信任,趁被害人登录其提供的“钓鱼网站”,盗取被害人银行账号及密码,后转走钱款。法院认定,苏某共实施诈骗8次,涉案金额达40.4万余元。

  发赌博色情信息等非法广告类伪基站最多

  研讨会上,活动主办方联合发布了伪基站犯罪的法律规制专项研究报告。报告指出,在利益的驱使下,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参与研讨者同样认为,伪基站犯罪趋势与电信诈骗相似,呈高发态势。

  据介绍,根据伪基站的非法使用目的,及发送的信息内容,可将其区分为:以发送非法广告信息为目的的伪基站、以发送诈骗信心为目的的伪基站和以发送恶意链接为目的的伪基站。

  以发送非法广告信息为目的的伪基站,是以发送代开发票、赌博、色情信息、信用卡办理、借款放贷等非法短信内容为主要目的伪基站。该类伪基站技术相对简单,危害相对较小。

  以发送诈骗信息为目的的伪基站,其典型特点是迷惑性极强。尤其是,冒充移动运营商、银行等机构,以短信扣费、银行卡逾期等欺骗短信内容诱骗用户回拨诈骗电话并实施电话诈骗,或冒充熟人索取汇款。由于被害人是数量庞大的不特定多数人,该诈骗信息类伪基站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

  以发送恶意链接为目的的伪基站,其所发送短信中的恶意链接地址,往往指向具有骗取帐户密码及各种个人信息功能的钓鱼网站,或者具有窃取各种帐户密码及短信、通讯录等各种数据功能的木马病毒程序。尤其是,有些木马病毒具有感染性,能够自动传播并感染其他联系人的手机,易造成大面积破坏且难被控制,具有极强大的破坏性。

  此外,根据伪基站的系统架构及其技术功能不同,还可分为一般伪基站、时钟紊乱型伪基站和自动还原型伪基站。

  据介绍,目前司法实践中,数量最多且最为典型的,是以发送赌博、色情信息等非法广告信息为目的的伪基站。

  今年1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岳某等3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作出判决。法院查明,被告人在朝阳区等地使用伪基站设备,向中国移动手机用户发送招嫖信息1万余条。岳某供述,他每晚七点半到朝阳区三岔河拉伪基站设备,然后沿着朝阳区东四环光华路各个酒店门口转悠,有时也到金宝街附近酒店转悠。

  法院判决中提到,该案是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员工根据客户投诉,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附近手机无法正常接打电话并收到垃圾短信,后其向公安机关反映,并利用单位排查伪基站的设备,会同公安机关在朝阳区查获3名被告人,当场从车上发现了伪基站设备。

  使用伪基站设备犯罪罪名适用差异大

  报告撰写者告诉记者,经统计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北大法宝网的数据,截至2016年2月,全国涉及伪基站犯罪的裁判案件(一审判决)总计843例。“不难发现,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伪基站犯罪裁判案件呈现活跃的上升趋势。而随着各地司法机关对于网络犯罪打击力度的提高,自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伪基站犯罪逐渐呈下降趋势。

  报告分析称,结合司法实践,伪基站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两大类型: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案件和使用伪基站设备的案件。关于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犯罪定性,统计数据表明,目前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犯罪案件,有94.37%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有5.36%是以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定罪。

  关于使用伪基站设备的犯罪定性,统计数据表明,目前使用伪基站设备的犯罪案件,有86.58%是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有11.02%是以诈骗罪(未遂)定罪,有1.69%是以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定罪,有0.42%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有0.14%是以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有0.14%是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定罪。

  报告指出,在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的影响下,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犯罪案件的犯罪定性与罪名适用较为统一。而使用伪基站设备的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定性与罪名适用差异性较大,主要涉及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诈骗罪及少数其他罪名。

  根据上述《意见》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现行刑法给予了较高的刑罚,起刑点为三年以上。有观点提出,非法发送广告,适用三年以上的刑罚是否过重?是否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

  对此,报告回应,为了降低刑罚起点,刑法修正案(九)有意将伪基站犯罪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改为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进行定罪处罚。

  研讨中,司法实务者还提出,目前实务界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以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定罪量刑,但3年以下的量刑幅度较之前要轻。而且,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缺乏,这是最棘手的问题。

  伪基站犯罪存在侦查难取证难打击难

  伪基站犯罪在侦查取证方面有哪些困难和新趋势?报告分析称,尤其是在新型的时钟紊乱型伪基站和自动还原型伪基站出现后,侦查取证工作更是难上加难。

  首先,侦查难。侦查机关查处伪基站的过程中,通常需要移动运营商或者无线电管理部门的配合,对伪基站设备技术定位后实施抓捕。早期的伪基站设备由于体积大、难于移动,且其发射的信号较为容易地被运营商和无线电管理部门甄别,因此抓捕的难度不大,发现即能抓捕。

  但新式伪基站体积小、重量轻、隐蔽性强。为了防止侦查机关的抓捕,犯罪分子往往将其置于行进的车辆中移动发射,其流动性更增加了侦查抓捕的难度。并且,人群密集的区域电磁环境异常复杂,伪基站信号难于甄别,即便是追捕到嫌疑人的位置,也往往赶不上其转移的步伐。

  其次,取证难。目前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时,需要对伪基站的功能、造成用户通信中断的数量、诈骗短信的内容及数量进行认定。对于一般伪基站,可以由无线电管理部门对伪基站功能的进行检验说明,由鉴定机构对用户通信中断的数量、非法短信的内容及数量进行鉴定,但科学性值得怀疑。

  再次,打击难。伪基站设备功能强大,但是制作方法简单、组装便捷、造价低廉。伪基站所需硬件设备随处都可买到,成本不过万余元,且其运行所需软件,可以从公开网络任意下载。伪基站设备生产、销售、使用链条相互交织,已经形成完整的利益链条,而且大部分伪基站设备系通过网络销售,更增大了伪基站犯罪打击的难度。

  另外,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犯罪形式也逐渐“网络化”,新型网络犯罪已呈现出“团伙作案、组织严密复杂、分工精细明确”的特点,并且网络犯罪违法犯罪成本低,在暴利的驱使下,犯罪分子仍选择铤而走险,犯罪现象也呈现出“越打击、越泛滥”的特点。

  “实务中往往是抓了一些马仔,却抓不到幕后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时延安说。与会专家还提到,伪基站犯罪的雇佣者出现新趋势,如雇佣未成年人进行伪基站犯罪。该类犯罪上下游处于不同阶层,一旦出现问题,彼此立即切断联系,难以彻底打击。

  呼吁出台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司法解释

  如何全面遏制伪基站犯罪?报告认为,既要加强法律规范的研究,也要加强侦查执法技术的应对。

  据介绍,司法判例中,针对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有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量刑的,有以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定罪量刑的,而用前一罪名的量刑幅度,要大大地高于用后一罪名的量刑幅度。因此,亟需对该类行为适用的罪名及其入罪标准进行明确。

  另外,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虽然在罪名适用上很大程度为司法实务正确处理相关案件提供更合理的法律依据,但对该罪名的入罪标准、证据把握,目前的刑法规范设计,并不足以合理解答诸多实际操作问题。需要通过及时出台司法解释等手段提供更为精密的司法规则。

  报告指出,当前应当尽快出台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包括:将伪基站犯罪定性为行为犯,即“非法使用伪基站发送非法信息的,属于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规定伪基站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即“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特定的违法(如招嫖、假发票等)或犯罪(如诈骗、盗窃等)的短信内容。”情节特别严重的,在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内定罪量刑。

  同时,引入结果加重犯的立法技巧,即在符合所涉金额或者受影响的群体人数等标准的情况下,以“情节特别严重”论。明确竞合情况下的从一重处断原则,即“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信息构成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在未来加强网络信道安全研究的基础上,在刑法统一安排涉网络安全犯罪的布局下,可以研究并考虑给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等破坏网络通信信道的犯罪赋予专门的“破坏网络信道安全罪”。

  报告还建议,由于伪基站犯罪是因2G无线网络通信技术的缺陷产生,加快对2G网络技术的淘汰。在其未完全退出中国市场的情况下,应当加强对网络运营商在伪基站等网络安全管理责任方面的监管。此外,随着违法犯罪手段的升级,侦查执法机制与侦查执法手段也必须作相应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