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蒲城致5亡25伤大巴爆炸案嫌犯终审获刑15年
2014年1月6日,陕西蒲城县警方将客运大巴爆炸现场封锁,严禁车辆及人员进入。1月5日18时40分许,由西安始发的一辆客运班车在行驶至蒲城县迎宾路与朝阳街十字路口附近时发生爆炸,爆炸地点距离蒲城县汽车站约200米。张远 摄
记者3日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14年发生于陕西渭南蒲城致5亡25伤大巴爆炸案嫌犯终审以爆炸罪获刑15年。
2014年1月5日,一辆客车在行驶至蒲城县迎宾路与朝阳街十字口附近发生爆炸,造成包括实施爆炸者党赵飞在内的5人身亡25人受伤。
经当地警方调查发现,爆炸系党赵飞因家庭矛盾,欲炸死和他同行的妻子樊某引起。而事发时,樊某因未与党赵飞同坐,得以幸免。
2014年9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党萌萌明知其父党赵飞欲采取爆炸手段炸死母亲,仍为党赵飞购买电池、钟表等爆炸装置辅材,并提供资金、查阅车辆发车时间等帮助。公诉机关认为党萌萌的行为构成爆炸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提请依法判处。
2014年11月,渭南中院一审以爆炸罪判处党萌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党萌萌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院受理后,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陕西省高院二审查明,党萌萌在明知其父党赵飞要在公共场所采用爆炸的方式炸死其母樊某的情况下,仍为其父提供帮助,对爆炸时给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其行为构成爆炸罪。
陕西省高院认为,本案造成多人死亡、数十人不同程度受伤,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其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唯党萌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
最终,陕西省高院裁定驳回党萌萌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张一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