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会计档案培训 贯彻落实《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企事业单位经济业务发生情况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属于单位的重要经济档案,是检查企事业单位过去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抓好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79 号令)的贯彻执行,提高会计档案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水平,张家港市财政局和张家港市档案局分批次组织开展会计档案业务培训。
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档案培训之后,张家港市档案局组织举办了区镇会计档案培训活动, 分别于2017年8月9日、2017年8月11日在经开区(杨舍镇)机关西附楼401会议室和乐余镇文化中心会议室召开,各区镇及所属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共计380余人参加。
此次培训认真解读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在几个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
一是会计档案的定义范围和保管期限。修订后的《办法》较老版本在会计凭证类中,删除了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增添了半年度财务报告的归档要求;在其他会计资料中增添了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二是介绍了会计档案鉴定销毁相关事项。日常工作中,大量远远超过最低保管期限且符合销毁条件的会计档案已失去保存价值,却占据了储存空间,造成了资源浪费,因此修订后的《办法》中特别增加了鉴定销毁环节。
三是新旧《办法》的衔接方法。由于修改后的《办法》与原《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不一致,因此需要修改现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按照新《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是规范了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方法。秦科从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排列、装订、装盒等过程详细讲解了会计档案归档的规范化要求,重点解决了日常工作中会遇到的突出问题。
下一步,张家港市档案局组织举办针对各条线系统的会计档案专题培训,严格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力争在全市范围内推进会计档案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