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资产被做手脚 常州检察见疑不放为民讨公道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常青村的钱元良做梦也想不到,自己和80多名员工白手起家,一砖一瓦建起来的常青粮油市场,在“红帽子”企业改制中,被当地基层组织——常州市天宁区常青村村委会轻松摘走“胜利果实”,数千万资产被“充公”之后,整个市场的经营收入都成了常青村委会的囊中之物。国家关于“假集体真个体”的“红帽子”企业改制原则明确,那就是“谁出资、谁所有、谁受益”。多年来,钱元良带领职工们奔走维权,希望一次次燃起又一次次破灭。
签署集体资产转让协议 一字之差为他人做嫁衣
2016年12月,记者在常州见到钱元良。64岁的钱元良竟不知该从何说起:“我不想把欠员工的债背进棺材里。”
1988年10月,钱元良走出家门,远赴东北、内蒙古贩运玉米、大豆。由于当时国家对粮油市场没有放开,钱元良无法用个人名义办理各种证照,就与村委会协商,以村办集体企业常青实业公司第二经营部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1989年4月,他出资5万元,以常青村集体企业的名义申领营业执照,正式成立常州市常青农副产品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向村里交纳管理费和土地租金。这种名为集体企业实为个体企业的“挂靠”经营方式,被称为戴“红帽子”,在当时极为普遍,仅常青村就有3家这样的企业。
1990年,服务部变更为常青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服务部所有资产转入该市场。1992年9月,又成立常州市常青粮油物资公司,注册资本追加至200多万元。
钱元良经常会忆起当初创业的艰辛。每年在外面十个月,家里的事根本顾不上,正月里就走,年底才能回。让钱元良犹难忘却的是,他带领职工在冬天顶着零下20多度的低温,在黑龙江省各收粮点间奔走,逐袋清点大豆、玉米,发往江苏的辛劳。
“从我们开始在常青村三角地搞市场,村委会每年收取24.5万元土地租金和管理费,别的事情从没管过。”钱元良告诉记者,市场建立后,一直都是他和职工负责粮油市场的经营和管理,负责与商户对接和收取摊位费,持续了近十年。在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他的乐善好施为他赢得了乡亲们的交口称赞,被选为郊区人大代表。与此同时,他因为一次酒后失言,在村党支部原书记钱敖春面前流露出想回村任职的想法,开始与钱敖春交恶。
1998年3月5日,钱敖春紧急通知正在外面跑业务的钱元良回村,告诉他“集体企业要改制”,但改制原则却没有讲,也没有出示上级的改制文件,只是拿出一份《集体资产有偿转让协议》让他签字,并告诉他签完协议企业就是他自己的了,集体和个人的资产要进行分割。在钱敖春劝说下,钱元良在没有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情况下,签署了这份协议。
“当时第一个是没细看,光听他(钱敖春)说来着;第二个是我对政策确实毫不知情,我哪里懂啊,几年后才弄明白。”钱元良告诉记者,他和钱敖春签的协议是以个人名义签的,没有加盖常青粮油公司公章。记者看到了当年签订的《集体资产有偿转让协议》,其中并没有按上级要求依法改制的内容,根本称不上改制。然而就是这份协议,让钱元良失去了对粮油市场的所有权,也让他的员工合法权益尽失,因为村委会咬定这就是改制协议。钱元良怎么也想不明白,这是改的哪门子制?按文件规定,市场是他投资的,就应该归他所有,咋就成村委会的了!
村委会隐瞒区委“红帽子”企业转制文件,钱元良签署《集体资产有偿转让协议》替代了《企业转制协议》,钱元良就此失去对自己创办的常青粮油市场的所有权。
村集体分文未投入“鸠占鹊巢”获巨额收益
协议签署后,钱元良为法定代表人的常青粮油物资公司又在三角场经营了5年。2003年,常青村委会以道路改造的名义通知搬迁,常青粮油物资公司被扫地出门,失去了在市场内的经营场所。常青粮油物资公司搬迁完成后,市场内一家全新的“金三角市场管理公司”彻底取代了常青粮油物资公司的职能。该公司以钱敖春为法定代表人,开始收取市场经营场所租赁费用,至今已经14年,目前由村委会实际控制。钱元良算了一笔账,这14年中,按照粮油市场内店铺的数量和平均租金,村委会收入至少达到7500万元。“我们公司一分一厘把这个市场发展起来,业务都是我们跑,所谓的‘改制’把我们公司的场地和房子都改没了,好在土地证、房屋产权证还在我们公司手里。”
“活都是我们干,钱却是村里赚。”常青粮油物资公司业务经理周国平告诉记者,从常州市知名粮油企业,到现在变成一家彻底的“皮包公司”,村委会“居功至伟”。
钱元良看到村里其他挂靠在村集体名下经营的公司都改制成了个人的公司,感到自己可能被“骗”了。他多次找到钱敖春和常州市青龙街道办事处,要求详细了解常州市乡村集体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和执行标准。钱元良说:“光是要文件,我找钱敖春就不下50次,他一直推脱。直到2008年初,我通过关系在常州市档案馆看到相关文件,才第一次知道‘谁出资,谁所有,谁得益’的改制原则,也终于确认了以钱敖春为代表的村委会“骗”了我。”
记者到村里采访,了解这些年市场的收入和分配情况,现任书记吴军说,没有必要告诉你们。关于市场由谁投资建设和钱元良是否享有固定资产收益支配权,吴军说,市场是村里的,他(钱元良)当时签了合同,我们有证据。至于市场的固定资产分配是否合理,出资方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吴军表示,当时的村支书和工作人员已经退休,具体情况他不清楚。
记者采访了从1984年到2007年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钱敖春。对于钱元良提供的200多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证明,钱敖春一再说自己已经退休,不再管村里的事。他还表示,既然钱元良签了协议,就应该认账,《集体资产有偿转让协议》是公证过的。可是,对此说法钱元良并不买账,他质疑公证书和协议的合法有效性。2016年上半年,他和几个老员工曾经到档案局查阅过和钱敖春签订《集体资产有偿转让协议》的公证卷宗,发现公证书上写的时间地点他并不知晓,是钱敖春自己填的。公证书卷宗13-15页缺失,分别是钱元良的身份证明、钱敖春的谈话确认记录。
关于公证卷宗缺少3页内容一事,常州市天宁区(原郊区)公证处负责人张仲良回复称,“很有可能是丢失了,在郊区转为天宁区的时候弄丢了”。这3页内容现在“肯定是没有了,但是原来肯定有”。缺失的这3页公证材料还是有法律效力的。至于缺少证明材料的公证书如何处理,他说“只能这样了”。钱元良并不认可他的说法,因为他和几个老伙计发现在他们查阅公证卷宗前两天,张忠良把卷宗“借”走了。卷宗是用线绳装订的,复印件可以看到痕迹,只能是拆走的,不可能散失。更令他们生疑的是,在张仲良“借”走卷宗前,他们通过关系找过张,表达过想查阅卷宗的意思,可惜未能如愿。可见,张忠良“借”走卷宗并不是为了给他们看,那么他又为什么要“借”走卷宗呢?
检察院:新证据足以推翻两级法院判决
2009年,确认自己投资创办的企业未按区委文件规定转制,被村委会以欺骗手段占有,钱元良将村委会起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钱元良未能提供相关企业注册资本明确来源于其个人的证据”,且“村委会与钱元良就企业的资产性质、债权债务的承担、企业如何改制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只是尚未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在企业的清算、终止过程中,对企业注册资金来源、资产归属均无争议,并得到双方的认可”为由,不认可钱元良为常青粮油物资公司的出资方,驳回了钱元良的诉讼请求。钱元良随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仍未获支持。
2011年8月,钱元良找到当初以第二营业部自有资金5万元注册成立服务部的银行付款委托书等证据,申请常州市检察院抗诉,常州市检察院立案审查后,报请江苏省检察院抗诉。江苏省检察院审查认为:常青粮油物资公司尚未办理转制手续,8200多平方米房产被村委会使用;常青农副产品服务部的注册资金系钱元良投入;常青粮油物资公司的注册资金及增加注册资金不是常青村委会投入,而是钱元良投入的。新的证据可以证明钱元良是常青粮油物资公司实际投资人,足以推翻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2012年1月30日,江苏省检察院以苏检民再审建【2012】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提请江苏省高级法院再审。
拿到江苏省检察院的再审建议书时,钱元良以为很快就能讨回公道了,可是没想到,江苏省高级法院在拖了8个月之后,竟然以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他不予再审,没有任何书面意见。
无奈之下,2013年底钱元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审查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江苏省高级法院未采纳江苏省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该案提起抗诉。遂于2013年12月30日以高检控转【2014】3号转办函,通知江苏省检察院依法核查处理。江苏省检察院民行处审查后认为,“此案申诉有理,应当提请最高检察院抗诉”。但时至今日,江苏省检察院未向最高检察院提请抗诉。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对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坚决予以纠正,维护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其中特别强调,要重视检察监督,依法办理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和检察建议案件。钱元良说:“江苏省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认定我是常青粮油物资公司的出资人,说明我的申诉没有错。我有信心把接下来的维权之路走下去,走到底!”(记者 王琪钧 王智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