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反家暴不手软 已发31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15.11.2016  01:37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以往“家暴不出门”的历史有了法律惩戒的抓手。本网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自反家庭暴力法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截至11月9日,全市基层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55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31件,有效保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

2016年4月11日,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妻子遭受丈夫殴打、辱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向派出所调取接处警记录,同时向受害人所在社区居委会了解情况,结合受害人提供的被打时受伤的照片,雨花台区法院认定丈夫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并于48小时内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及时联络社区和辖区派出所启动联合监督执行保护机制。

这是南京法院系统自反家暴法实施以来发出的第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庭长周侃介绍,随着反家暴法知晓度越来越高,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向家暴行为说“”,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当事人呈上升趋势,截至11月9日,全市法院受理55件,法院认定构成家暴后,共发出31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中妻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的20件、丈夫申请保护令的2件、父母辈申请保护令的7件、儿媳申请保护令的2件。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在梳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时,周侃介绍,反家暴法实施以前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只能依附于离婚或其他诉讼提出,换句话说必须先有诉讼才能申请,反家暴法实施以后,人身保护令申请不再需要依附于任何诉讼的案件,而且适用的范围也在发生了变化:首先是主体扩大了,原先一般只限于家事纠纷中配偶关系,老公老婆之间,现在扩大到共同生活的人群之间,除了配偶关系,还有婆媳关系,甚至同居关系等;其次是对家暴认定上除了具体的伤害,还包含了恐吓、威胁等语言暴力,是否构成家暴,司法实践中只要证据规则达到“法官内心确信”的程度,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对受害者加以保护。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据了解,南京市法院系统对家暴这种丑恶现象采取“零容忍”,为了更好的办理该类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牵头,会同公安、妇联、民政等多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接处警记录、妇联求助记录等实现数据共享和分析,探寻制定统一的办案尺度和联合执行机制,从而从快、从严惩戒家暴行为,保护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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