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不得违法司法不避挑战
——江苏法院“民刑并施”推进司法办案见闻
□本报特约记者娄银生 想贷款,没抵押,虚假诉讼骗财产保全,原被告双方被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分别罚款一万元;为独享拆迁分配房产而虚构被告,原告被丹阳市法院罚款3万元;编造3起连环虚假保险诉讼案的法律工作者李某,被金坛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刚刚过去的2015年,全省法院受理受理案件1633486件,审执结1341019件,同比分别增长17.31%和15.09%,案件受理总数连续三年位居全国法院第一。回顾刚刚过去的一年,唯其笃行,弥足珍贵。其中仍让人们记忆犹新的是,全省各地法院在全力推进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严肃执法,惩处各种“越雷池半步”的违法违规单位,惩处各类挑战法律底线当事人,以公平正义全面构建社会诚信,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审判秩序。 “爽约”竞拍者被罚款5000元 司法网拍者“任性”不得,擅自毁拍将担责。2015年4月,一悔拍者就因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拍卖财产,被宜兴人民法院处以5000元的罚款。 2014年底,宜兴法院依法对一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查封的一辆保时捷纳美拉型轿车进行评估,并通过司法网拍平台在淘宝网进行公开拍卖。最终,来自黑龙江的于某以7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品。但之后于某却没有了音信,除了最初参拍时交纳的5万元保证金,其本人未到法院缴纳余款、办理手续。期间,法院多次催促,但于某一直拖延拒交。 根据司法拍卖相关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而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2015年1月29日,宜兴法院再次将该汽车进行拍卖,并以76万元成交。由于两次拍卖价格没有差价,法院退回于某5万元的保证金,但因其行为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拍卖财产,已构成妨碍人民法院正常执行秩序。4月22日,宜兴法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依法对于某罚款5000元。 办案法官提醒,悔拍不仅扰乱拍卖活动的正常进行,且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旦毁拍将承担法律责任,一方面是罚款等处罚,另一方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如果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所以希望竞拍者在参与司法网拍时遵守诚信原则,考虑成熟,避免冲动行为。 企业对法院撒谎被罚款10万元 原告FX公司因纠纷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CL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原被告曾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被告提供原告FX公司的工商登记查询表,以证明原告住所地属泉山区。仅隔两天,原告FX公司提供了新的工商登记查询表,显示住所地属云龙区。法官专门去工商局及FX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进行了核实,发现原告FX公司并没有在该地进行经营,为变更住所地,向工商局所提供的租赁合同亦为伪造。原来,在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被告用伪造的房屋租赁合同向工商部门申请将公司住所地由泉山区变更至云龙区。该院2015年9月21日决定对原告FX公司罚款10万元。(下转第2版) (上接第1版) 当事人提供庭审假证词被司法拘留 2015年11月27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对某酒店诉黄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于婚宴在酒店的实际消费桌数存有争议。因双方主张的桌数差距较大,酒店遂提供了婚庆公司的证词,以证明黄某实际消费的桌数。开庭当日被告黄某并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得知婚庆公司提供了证词,认为婚庆公司所述内容失实,遂于28日纠集其亲属找到正在承办喜宴的婚庆公司,将婚庆公司负责人纪某拉至一边,对其推搡和言语威吓,在黄某等人的威胁下,纪某按照黄某的要求重新出具了一份证词,并于29日交到了法院。因前后两份证词反差较大,11月30日,宜兴法院通知证人纪某和被告黄某至法院谈话,经告诫和严肃教育后,证人纪某如实陈述了自己被黄某他们威吓的整个经过。 被告黄某的行为已严重妨碍民事诉讼,为严肃法律,宜兴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黄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黄某被宜兴法院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向该院出具了具结悔过书,表示以后再也不做违法行为。日前,此案已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调解结案,黄某家人已将婚宴所消费的桌数款项全部付清。 法律工作者篡改借条日期被罚3万元 2015年12月8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王某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并向相关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予以惩戒。 据了解,该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陈某于2014年4月向其借款50000元,由蔡某担保。在庭审过程中,二被告均辩称借款发生在2014年1月,蔡某认为担保已超过保证期间,应免于担保责任。这样,双方对借贷日期发生争执,但借条上的日期却是“2014年4月26日”。 原告李某某的代理人王某某及原告李某某经法官释明后,仍信誓旦旦保证借条落款日期没有篡改。后原告李某某慑于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主动向法庭承认借条落款日期是在其同意下由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篡改,故意将原告李某某持有的借条原件落款日期“2014年1月26日”篡改为“2014年4月26日”。 宿城法院决定对王某某罚款30000元;对原告李某某罚款10000元。同时,该院向宿城区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王某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同时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教育、监督、管理。 拒收传票并殴打法官,老板被拘公司被罚30万元 2015年8月,沭阳县人民法院法官向宿迁市某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但法定代表人徐某粗暴地拒绝签字。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法官依法用手机等拍摄记录送达过程固定证据时,徐某将法官的手机强行扣留,并召集公司员工赵某等人将法官强行带出其办公室。公司员工赵某还抢夺法官手中的案件卷宗,并对法官进行辱骂殴打。 针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员工的暴力抗法行为,沭阳法院院长签发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对妨碍诉讼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予以司法拘留15天,处以罚款5万元;对妨碍诉讼的该公司职工赵某予以司法拘留15天,处以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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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 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