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程序让雷洋案明辨是非
“雷洋案”终于有了突破性的进展。昨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决定对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民警邢某某等五人进行立案侦查。检方同时按程序通知了家属。
虽然立案侦查并不意味着这五名民警已然犯罪,但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如此,则意味着对于涉案民警等人的刑事责任追究的启动,也意味着对雷洋案的追责不会“不了了之”。要么“走侦查—审查起诉—判决”的路径,要么走依法撤销案件、依法不起诉的程序。但这一切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此案已经被置于法治的轨道之中。
更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由昌平区检察院完成初查,由市检察院决定,将该案交由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这是一种“提级管辖”,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此案的重视。
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3条规定,此案原则上应由基层检察院(昌平区检察院)立案侦查;但是,北京市检察院指定此案由市四分院管辖,意味着此案属于“重大犯罪案件”,由更高一级的检察院分院侦查更好,更加有公信,避免了由昌平区检察院查昌平区警察所可能导致的“瓜田李下”的争议。这也是检察机关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回应民间对此案的关切。
无论之前雷洋案有什么样的传言,有多少纷扰,目前对邢某某等五人的立案侦查,意味着此案不可能做“降调”处理,不可能由公安机关内部自查自纠。这既是对雷洋及其家属负责,也是对涉事民警负责,更是对社会公众负责。只有通过司法程序明辨是非,厘清事实,才能消解困惑、消除质疑。
在面对有争议的案件时,实事求是,力求通过程序公正和司法透明,可以让有争议的案件经得起检验,让民众从中可以感受到法治的力量,让民众相信,在遭遇类似事件时,司法机关能够给予其有力的保障和寻求真相的希望。
当然,雷洋案即使最终查明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确实有违法行为,也不能代表整个警察队伍有问题。
就此而言,我们也需要给办案司法机关一点时间,相信法治,相信最终每个受害者都能通过法治救济,实现最基本的公平正义。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编辑: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