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放火要挟公司 判刑
18.04.2016 18:08
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中国江苏网4月18日讯 (通讯员 朱梦琪) 2015年12月25日上午,被告人沈某至张家港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办公楼,为处理工伤事故欲见公司负责人陈某未果后,将事先用4瓶矿泉水瓶灌好的汽油泼洒在公司技术部、财务室、董事长办公室,并取出打火机以点火相要挟,后因员工及时报警,警方迅速赶到,沈某被劝阻而未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官点评】沈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一旦冲动将会面临无法控制的局面。在此提醒广大员工,工作中会遇上各式各样突发情况,认为自身权益受损需要相应负责人给出回应时,要走合法程序和路径,极端行为易致事端恶化,结果适得其反。同时也提醒用工单位,善待员工,规范办事。
编辑: 廉昕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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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2016 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