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亿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再开庭
12月16日上午,由省高级法院院长许前飞担任审判长的“泰州1.6亿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第二次开庭。当天的庭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围绕第三个争议焦点展开了两轮辩论,并作最后陈述。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发表了检察意见。法庭将综合考虑各方意见,择日作出判决。
此案二审第一次开庭时由于辩论时间较长,第三个争议焦点未能有充分时间进行辩论。昨日庭审的焦点则集中在损害结果如何认定,包括是否存在需要修复的环境损害、原审法院对被倾倒的副产酸数量认定是否准确,以及原审法院对修复费用的计算方法是否适当。
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四名上诉人一致认为,河流水质具有自身净化和自我修复功能,根据2013年环境公报显示,倾倒副产酸的泰运河、古马干河水质与2012年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已经恢复到以前的三类标准。因此,不存在进行人工干预修复的必要,判决环境修复费用没有事实依据的前提。
就原审法院对于倾倒副产酸的数量认定和修复费用的计算方法,上诉人认为盐酸被倾倒的数量应该远小于一审判决所认定的数字,同时,对于修复费用应当按照1.0-1.8倍计算,而不是按照4.5-6倍。
针对上诉人的观点,被上诉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答辩,自净能力本身也是一种伤害,上诉人仅仅以水质恢复而否认损害后果的存在,是以偏概全。而被上诉人一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及专家辅助证人出庭的证言已经充分证实了修复的必要性。法庭上被上诉人进一步明确了上诉人的倾倒数量,并向法庭展示了计算各上诉人倾倒盐酸数量的依据和来源。
就修复费用的计算方法,被上诉人认为方法无误,上诉人承担的赔偿范围不仅仅包括污染修复费用,还应当包括生态资源的损害费用。
经过激烈的两轮辩论,在最后陈述中,四名上诉人都表示对污染事件感到遗憾和痛心,并承诺将以此为教训,在求生存求发展的同时,提升科技创新,进一步加强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被上诉人则希望6家企业对环境污染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并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代表检察机关出席了该案二审的两次庭审,就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了检察意见。最后,邵建东希望通过本案警醒每个企业,在创造社会财富同时,还要树立起环保意识,承担起法律义务,担当起法律责任,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闭庭前,审判长许前飞作庭审小结。“在两次庭审中,诉讼各方不仅就环境修复发表了辩论意见,还就如何有效防止过剩副产盐酸、硫酸无序流转而污染环境发表了意见。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合议庭专程去泰兴市就这一问题听取了诉讼各方以及当地环保部门意见。本庭注意到,各上诉人目前均已着手增加技术改进的投入,改进工艺。合议庭在泰兴期间现场查看了有关企业的副产盐酸处理方式,刚才各上诉人包括原审被告在最后陈述中,对如何从源头上来防止副产盐酸、硫酸去留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上述意见以及目前各上诉人的一些做法本庭将在判决中体现。”最后,许前飞对出庭检察员以及律师在庭审中所表现出来的良好职业素养表示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