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捞"水体生物净化器"淮安清浦公诉19人非法捕捞螺蛳案
30.12.2016 19:04
本文来源: 检察院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的罗某等19名被告人,因在禁渔期大量捕捞螺蛳而触犯刑法。经淮安市清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罗某等19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拘役五个月至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被责令缴纳生态修复费用。
2016年3月22日凌晨,罗某与妻子金某在明知洪泽湖处于全湖全年禁捕螺蛳的情况下,仍然驾驶大功率快艇到洪泽湖水域使用拖网捕捞螺蛳。其间,罗某负责开艇掌舵,金某负责下网、收网、倒螺蛳装包。其余17名被告人均采用同样方式捕捞螺蛳,总计捕捞1.3万余斤。经群众举报,其中1人于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余18人后来主动投案。
据办案人员介绍,螺蛳是一种淡水底栖贝类,喜食有机碎屑、腐殖质、青苔等,其分泌物能在短期内使水质变得清爽,被誉为“水体生物净化器”。在我国,对于捕捞螺蛳实施特别许可制度。自2013年以来,洪泽湖已全年全湖禁捕螺蛳,当地渔政监管部门也多次通过电视、横幅等方式宣传禁捕政策,以确保渔民知晓封湖禁渔、特许捕捞事宜。
为有效证明捕捞螺蛳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清浦区检察院公诉人在出示被告人捕捞螺蛳相关证据的同时,依法向法庭申请水产部门高级工程师出庭,就涉案螺蛳的属性、价值以及使用快艇拖网的捕捞方式对洪泽湖生态环境的破坏性进行了当庭说明和论证。19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建议法庭责令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费用。
据了解,此案在案发地所属的洪泽区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当地渔政部门工作人员、公安民警及渔民20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本文来源: 检察院
30.12.2016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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