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效益不好解雇残疾职工 法援伸手13人获六万元补偿

29.10.2015  11:41

我市一机械公司以效益大幅下滑、劳动合同到期为借口,与在企业工作多年的13名残疾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且拒绝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在相关部门的帮助下,13名职工最终拿到6万余元补偿金。

 

公司效益下滑, 残疾职工被要求辞职

 

朱某等13人均为残疾人,2009年7月,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他们被安置到我市某机械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保卫科、企业食堂、保洁部等岗位上从事后勤工作。

 

朱某等人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按照规定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资报酬。虽然工资不高,但是能够依靠自己的能力维持各自的基本生活需要,朱某等人感受到了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前年开始,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机械公司效益大幅下滑,今年以来更是处于停产状态,朱某等人也就成了公司的“累赘”,公司负责人便决定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

 

今年6月,公司在未召开职工大会,也没有征求工会意见的情况下,以劳动合同到期为借口,向朱某等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于2015年6月19日起终止与他们的劳动关系。但企业并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利用朱某等不懂得如何维护合法权益的弱点,要求他们在自动辞职申请书上签字,否则便不配合他们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朱某等人签下申请书后才知道,自己错过了追讨经济补偿的最佳时机。

 

多次协调无果,

 

法律援助律师来帮忙

 

为了要回属于自己的经济补偿,朱某等人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相关部门也多次与该机械公司进行协调,但是公司坚决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导致双方矛盾激化。此时,市法律援助中心向朱某等人伸出援手,指派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倪东先为朱某等13人提供法律援助,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机械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为了让申请人权益得到及时保护,决定先行通知双方到仲裁委员会调解。调解过程中,该机械公司出具经各申请人签字的自动辞职申请书,认为是朱某等人是自动辞职的,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承办律师认为,申请书是在公司胁迫下签署的,并非朱某等人的真实意愿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他们签署的辞职申请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过双方的激烈争论,机械公司对承办律师的观点不置可否,又对朱某等人的工作年限提出抗辩。因缺乏朱某等人在机械公司的准确工作年限,第一次调解被迫中止。

 

搜集关键证据,

 

13人终获经济补偿金

 

朱某等人虽与机械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合同期限只有一年,每年续签合同时,原件只保存在公司,相关证据难以搜集。随后,承办律师前往公司发放工资的开户银行,查询工资卡的开办时间及工资发放记录,又查找到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材料,这些证据均证明了自2009年7月开始,朱某等人便与机械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据此,朱某等人的工作年限也能够确定。

 

第二次调解过程中,机械公司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提出抗辩意见,主动要求调解。朱某等人考虑到在公司工作的近6年中,企业负责人对大家还是不错的,虽然这两年公司的经济形势不好,但是大家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该公司从未拖欠过,表示愿意放弃部分请求,只要求公司按每个人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000元补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机械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调解现场,承办律师立即将每个人的经济补偿金额计算出来,公司财务人员至银行提取6万余元现金,当场将朱某等人的经济补偿金全部支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