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私开“游戏室”用赌博机“捞金”,栽了!

04.08.2015  12:03

 

我市斜桥镇人王某、李某不务正业,常在一起商量怎么“来钱”快,后两人结伙想到“好办法”——在新港园区某工厂旁私设“游戏室”,利用赌博机赚钱。近日,王某、李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一个月。

 

案件回放:结伙开设“游戏室”敛财

 

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李某结伙,在新港园区某工厂旁租了四间平房开设“游戏室”,放置了捕鱼机1台、水果机2台,这三台机器看似“游戏机”,实为“赌博机”,主要通过“上下分”的方式供他人娱乐,非法获取赌资。

 

为吸引人气,刚开始“游戏室”内的三台赌博机免费供人把玩,半月后,来“游戏室”的人渐渐多了起来,平均每天都有5至6人到平房内赌博,王某便规定玩赌博机必须花钱,他再从赌局中抽利,靠着“游戏室”,他们每月可赚5000元至6000元,所有盈利由被告王某、李某二人平分。2015年5月1日,“游戏室”被警方发现并查封,警方依法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4295元。归案后,王某、李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两人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经查明,王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11月22日被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7月11日被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连同原判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于201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李某也曾因赌博违法活动被行政处罚。

 

王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备,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市检察院对王某、李某二人依法提起公诉。检察官认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某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因两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市法院判两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25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处罚金20000元。

 

检察官:以“游戏”之名,行“赌博”之实

 

检察官介绍,许多娱乐场所特别是一些游戏厅内,都设有供娱乐的游戏机,但部分的“游戏机”实则内藏猫腻,被不法分子用作敛财的道具。

 

从外观上看,这些用于赌博的“老虎机”“捕鱼机”等与普通游戏机很相似,操作方法也相同,实际上这些机器已被动过手脚,经过特殊调节和设置,玩家刚开始玩会误以为自己还差一点就能赚到钱,尝到了甜头,从而不断勾起他们继续游戏的欲望,但是越往后,玩家赢面就越小,输的钱越多,开设赌场的人便做着稳赚不赔的“生意”,坐收渔翁之利。市民如果发现此类设备应及时报警。

 

根据201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对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