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志达等16人特大生产销售假药案无锡滨湖起诉一审判决
28.07.2015 17:12
本文来源: 检察院
近日,由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吉志达、邓兰东等16人特大生产、销售假药、非法经营案获法院一审判决。该案由公安部挂牌督办,受到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经济与法》栏目及江苏省电视台城市频道、《检察日报》等媒体持续关注。经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主犯被告人吉志达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邓兰东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14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2008年,吉志达借用他人名义成立郑州澳玛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为牟利从邓兰东处以人民币450万余元的价格购进格列苯脲、盐酸苯乙双胍等西药原料药,并雇佣被告人李永昆、谢德宽等7人生产含有上述西药成分的药粉,并包装成金杞胶囊、玉竹黄精丸亚克胶囊等数十种保健食品,再雇佣樊相娟、马丽萍等7人将上述保健食品销往全国各地。此外,2012年8月至2014年5月间,吉志达向无锡市食品经销商洪伟销售上述产品15万余元,洪伟又将上述产品销售给无锡市民。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吉志达处查获货值达100余万元的金杞胶囊等产品。经鉴定,上述产品均按假药论处。随后,吉志达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万元。
该案的判决,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维护了医药行业的市场秩序及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彰显了检察机关坚决从严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维护民生民利的决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本文来源: 检察院
28.07.2015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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