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报》江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协作联动机制
日前,江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住房公积金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住房公积金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案件的审理执行以及住房公积金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的执行等五个方面,规范了人民法院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互协作以及配合的工作程序。《意见》的出台对维护住房公积金良好的管理运行秩序将起到积极作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案件办理
根据《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因审理、执行案件需要,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查询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等相关信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予以协助。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情况调查后,确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且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法院可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冻结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如被执行人存在已退休、出境定居、调离或户口迁出本地区等7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可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协助办理,扣划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此外,被执行人账户被冻结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作出支付、设置抵押等处置行为。同时,基层法院和外地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需要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取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扣划的函件。
▲人民法院执行涉“公”案件程序从简
在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方面,如果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催告当事人履行缴存、补缴公积金等义务无效,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查,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等情况外,应及时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予以执行。
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已抵押的房屋采取查封、拍卖、变卖、抵债等执行措施,并可按照规定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予以扣划。
▲企业破产应优先清偿欠缴公积金
《意见》规定,企业破产后,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企业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应视为职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清偿。破产财产管理人执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分配方案,应在破产财产开始分配后十日内,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划转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意见》明确,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仍在还款期间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不得冻结、执行。住房公积金被法院冻结的个人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主动与作出冻结行为的人民法院联系,待人民法院解除冻结后方可作出申请。
江苏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将对降低公积金贷款风险、推动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开展起到积极作用,对维护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秩序意义重大。
江苏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赵斯江 胡云
2016年4月20日《中国建设报》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