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题问“法治”
11月23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询问。围绕司法方面的专项工作开展专题询问,这在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还是第一次,也是我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积极探索。
专题询问会现场,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省法院副院长李玉生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备而来“现场答题”,回复委员和代表们提出的问题。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5年7月,我省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试点地区,充分体现了中央对江苏检察工作的信任。在试点过程中,全省检察机关试出了什么成果,还存在什么不足?现在试点工作已经结束,转入全面推开,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研究和解决什么主要问题?主持这场专题询问活动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福田率先把问题抛给了接受询问的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
刘华回答,试点两年期间,我省南京等七个设区市检察机关作为试点单位共办理了公益诉讼案件总计572件,其中提起诉讼的案件是64件,占到全国半数的6.3%。主要成效是办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为推动立法提供实践样本。江苏检察机关提起了全国首例污染环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检察机关在全国提起以检察机关为公益诉讼人的第一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法院的支持下形成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办案机制。该案例同时入选成为最高检指导案例。南京市检察院为寻找适合的损害公益的案件原告,未得到社会组织响应后,再以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这一做法也被今年的“两高”在检察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中予以规定。刘华同时介绍,试点期间,江苏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推动复耕复绿,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省人大代表、沛县文化馆馆长王宝红提问,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英雄烈士保护法》,公益诉讼内涵又新增加了英烈保护。省检察院对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领域,如文物保护、公共安全保护等,检察机关是否能够有所作为?
对此刘华表示,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目前检察机关的诉讼范围主要是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这四大领域,又增加了一个英烈保护,就是4+1。但是请大家注意到,现行的法律在表述公益保护范围的时候加了一个“等”字。这个“等”,实际上为检察机关履行公益保护的职责预留了空间。
刚刚代表提到两个重要领域的公益保护问题,一个是文物,其实江苏检察机关已经开始进行探索。比如说南京的秦淮区检察院就提起了全省首例文物保护的行政公益诉讼——明城墙的保护。苏州检察机关则在履职当中先后介入了盘门古城墙倒塌、平江河清淤多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推动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制订了《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
至于公共安全领域的保护,对检察机关来说有打击犯罪的刑事保护,同时通过涉及到民事诉讼案件的抗诉来进行一定的保护。检察机关提起诉讼都要遵循法律的规定,所以有请省人大关注,能够推动国家立法,来明确拓展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法定范围。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盐城市政协副主席、九三学社盐城市主委孙大明则更多担心执行难的问题,他向省法院提问,已经作出判决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执行情况如何?有没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案件,法院有什么应对的措施和办法来实现对公益的保护?
省法院副院长李玉生介绍,检察公益诉讼开展以来,全省法院在这方面民事公益诉讼共受理275件,行政公益诉讼是54件,到目前为止审结了307件。目前案件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大部分当事人经济困难,其次是环境修复资金存在缺口或者是赔偿金不足以支持修复的费用,此外落实环境修复主体和修复方案比较困难。下一步全省法院将采取下列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一是裁定变更执行方式,对于那些确实无法履行的,采用劳务代偿的方式,责令用劳动履行;第二是落实修复主体;第三是加大督查。
在检察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既参与诉讼,又要监督诉讼,存在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形。那么该如何处理好这样的关系呢?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高晓平发问。对此,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汪莉表示,2017年全国人大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职能。在检察公益诉讼中间,检察机关虽然是一个公益诉讼的起诉人,但是检察机关没有诉讼的利益,诉讼的目的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各自的职能可能在诉讼中间有所不同,诉讼的目的是一样,所以公益诉讼中间不应该有运动员和裁判员之分,检察机关不仅提起诉讼,还要保证诉讼的目的最终实现。
“原以为今天这个议题相对冷门,甚至担心这次专题询问会不会取得预想的效果,现在看来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公益诉讼已得到全社会广泛的关注。”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陈震宁在询问结束时表示。
陈震宁同时指出,本次专题询问,是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支持和保障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推动法治江苏建设的具体举措。希望全省检察机关和各相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对委员和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及时总结试点以来工作经验,充分发挥诉前程序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公益诉讼办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推动江苏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迈上新台阶。 本报特约记者苏仁言 本报记者施琛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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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莫小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