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交迟了拿房得先交物业费?法院判开发商付违约金

29.09.2015  08:15

  房子交迟了,拿房还要先交物业费?

  句容法院认为交房和物业费无关,判开发商晚1天交房就赔1天违约金

  新华报业网讯 南京市民李女士花90多万元在句容买了一套商品房,不仅被延迟交房,而且到了交房时,却被告知要拿房可以,得先交清一年的物业费。句容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与物业费之间没有任何联系,近日判决房产公司按照购房合同中的约定,自合同交房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每日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通讯员刘光亮谢文龙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张凌发

  南京市民李女士准备购买一套房产,多方了解之后,决定购买位于句容区域内的一套新开发的商品房,考察满意后,李女士于2013年7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总房款90余万元,房地产公司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交房,李女士应当及时收房,如一方违约,则应每日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金。随后,李女士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来房地产公司因其他原因通知李女士推迟到2014年11月30日之前交房,李女士对此也是无可奈何,当然也不好说什么。

  等到2014年11月底,李女士收到房地产公司寄来的收房通知书,2014年12月中旬,李女士去房地产公司联系交房,得知房地产公司已经委托物业公司交房。在交接过程中,李女士被告知要先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协议,并预交1年的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等费用后才能办理交接手续。李女士当时就很生气,按照合同约定拿房,跟物业费有什么关系,入住之后,业主自然会缴纳物业管理费。李女士认为开发商这种做法过于霸道,于是对该条件果断拒绝。但物业公司也是态度强硬,并以此为由拒办交接手续,拒交房屋钥匙,双方为此闹得很不愉快。不久,较真的李女士便向房地产公司发函,向房地产公司陈述了上述情况,并要求按约交房,但房地产公司却一直未予回应。

  2015年6月,拿不到房的李女士一怒之下将房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每日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句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将签订物业合同、预交物业费及公共能耗费等费用作为交房的前置条件,且物业合同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物业费也应当是由具备资质管理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而并非由房地产公司直接向业主收取该费用,因此房地产公司要求李女士在交房前先签订物业合同,并预交物业费及公共能耗费等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作为购房人李女士已经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购房款,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李女士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李女士要求房地产公司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每日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