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传媒法治路在何方

07.09.2015  12:16

                网络技术的发展不但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习惯、工作方式、社交方式,也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此过程中,媒体的反应最为敏感。在近日由中国传媒大学举办的首届“互联网+传媒法治”论坛上,专家学者们聚焦同一个主题:在互联网时代,传媒应该在何种法治环境下运行并把握好自己的权利及其边界。

        发展充满机遇也伴随风险

        “互联网具有很强的开放性、聚合性等特点,给传统媒体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同时这些特点也是网络带给媒体的风险所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执行研究员支振锋认为,互联网具有明显的开放性,涉及各种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只要有数据的收集就一定会有泄漏的风险,而这些数据往往是以亿为单位聚合在一起。

        “在互联网时代,传统的媒介管理方式需要改变。”中国传媒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黄典林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媒介划分管理的模式终将消失,将来人们面对的对象很难说是电视、广播还是手机,在他看来,技术最终的结果是终端化、移动化。

        中央网信办网络综合协调管理和执法督查局副局长尤雪云则从网络治理的角度看待互联网给现代法治提出的挑战,她认为,互联网技术及其应用带来了纷繁复杂的社会管理和法律问题,特别是网络谣言、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赌博或者蛊惑他人等违法信息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管理统一标准也要体现特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认为,在信息网络和数字环境下,传媒的法治问题,对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没有太大区别。“传统媒体规范什么,网络媒体也同样需要规范什么。但相应的法治建设要充分考虑网络媒体的特点,要在统一法治标准的前提下,做出网络环境下符合媒体特点的基本安排。”

        尤雪云也赞成王自强的观点,在她看来,依法治网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是治国之重器,也是治网之利器,网络立法是依法治网的基础。我赞成传统立法同样适于网络的原则。”尤雪云说。

        正如京东集团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丁道勤所说,“互联网+”的“+”不是“plus”(增加),而是“Convergence”(融合)。与会专家认为,“互联网+”时代的传媒法治也是在充分了解互联网特质及媒体本质的前提下进行的法治化建设,就目前而言,需针对互联网与各行业融合发展的新特点,加快“互联网+”相关立法工作,如网络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转型防范侵权也要加强维权

        在现在的媒介环境下,媒体既容易成为侵权主体也容易成为被侵权方,与会专家纷纷从自己的研究角度出发,分析网络时代媒体的侵权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姜强认为在互联网时代有两个大的问题与个人信息相关,一个是海量信息的收集,另一个是个人信息的无限披露,传媒在信息收集和披露中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如果不能正确地区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就很有可能成为侵权的主体。就个人信息而言,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陈昶屹认为学界应该研究大数据应用与“被遗忘权”,在个人信息被广泛利用的基础上,保护也要同步跟上。

        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看来,互联网时代对于中国真正的挑战是媒介管理制度的挑战,应该研究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传播方式的共性问题,来应对互联网对媒介环境的影响。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李丹林认为,互联网给社会带来的变化就是用户成为这个社会的本源和根本。因此,传统媒体要转型升级,实现与新兴媒体的融合,就要拥有用户思维,在这种思维下,互联网就不仅仅是一个端口或延伸自己影响力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