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互助平台”实为假慈善真传销

15.01.2018  14:23

  伪慈善真传销

  ——“互助平台”背后的传销犯罪

  “传销?怎么可能?我经营的是慈善互助平台。”“众诚慈善互助平台的运作模式跟传销不一样的,我自己也是作为普通会员在玩。”“我做这个平台不是为了赚钱,也的确没有赚到钱,可能还亏一点呢。

  这是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公诉科办理的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讯问现场,检察官已经是对犯罪嫌疑人章某某进行第三次讯问。章某某双手端放胸前,故作镇定,如果不是坐在看守所的铁窗内,还以为她是一名知性女企业家。孰不知,她已经经营过多个涉嫌传销犯罪的“互助平台”。

  2016年3月29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称,无锡市梁溪区某写字楼内有大批群众在闹事,民警到现场后发现有20人左右围住王某某、杨某某二人,并称被二人骗了钱。民警将二人带至通扬桥派出所接受调查。据二人交代,2016年2月以来,他俩先后介绍数十人后参加“众诚慈善互助”网络平台,该平台创建人为章某某,3月28日左右该网站被关闭,他们自己也损失了大量资金。通过询问,民警感觉事情并没有像二人说的那么简单。经过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发现事情的背后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

  王某某、杨某某提到的章某某今年57岁,虽然只有高中学历,而且没有接受过金融专业知识的学习,但退休后章某某热衷于各类“互助盘”的投资经营,对于此类互助平台的经营可谓是经验丰富。

  2016年1月,章某某和杨某某等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饭桌上,章某某聊到了外面流行的“互助盘”模式。章某某介绍说,实体公司可以通过互助的模式先去寻求帮助来达到融资的目的,之后再将公司投资赚的钱回馈给帮助者,经过这么一介绍,在场的几个人都产生了兴趣。不久,章某某便借机伙同杨某某等五人共同投资了16万元开发“众诚慈善互助”网站平台。网站于2月开始正式运营。

  虽然以“慈善互助”为名,但平台背后做的却是违法的事情。章某某利用老百姓想走捷径致富的心态,在根本没有实际的经营的情况下,以高额利益回报为诱饵,吸引老百姓投资。一旦成为该平台的会员,首先以“提供帮助”的方式往平台内打款,十日后就可以申请“得到帮助”,平台就会匹配帮助对象,并将十日的利息打到会员账户上。此时,会员可以选择停止“投资”取回本息,也可以选择继续“提供帮助”进入下一轮“投资”。但在高额的利息的诱惑下,绝大多数投资人都会选择进入下一轮“投资”直至资金链断裂。另外,会员还可以通过发送平台网站链接、口口相传等的方式推荐亲朋好友加入,每发展一人即可获得相应的“推荐奖励”。该平台还宣称,如果会员家里出现突发性事件,比如突发疾病、灾难等,就可以向平台申请爱心援助。实质上,所谓的“匹配帮助对象”是由章某某在后台手动操作来完成,其优先匹配自己的账户、通过打空账等方式来获取高额利益。

  2016年2月3日至3月28日,章某某等人及其下线通过口口相传或微信宣传等方式先后发展下线2000人左右,下线层级达五级以上,下线涉及江苏、上海、安徽、山西、北京、天津等多个省市。2016年3月底,因资金链断裂,章某某将该平台关闭,导致大多数会员无法收回投资款。

  经过审查,梁溪区检察院认为该平台的运作模式是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通过发展下线不断扩大规模,维护资金链,符合传销的构成要件。而承办检察官在提审中的这段讯问,彻底击破了章某某的心理防线:

  “你说你在搞慈善,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参与人员血本无归?

  “那可能是因为我经营不善。”章某某有些底气不足。

  “有没有实际经营活动?

  “我们是慈善平台,不以营利为目的。

  “既然没有实质的经营活动,你向公众承诺的每日高达2%的高额收益,如何实现?

  “只要会员不断介绍下线进来投资不就行了,资金链不断就没问题。

  “既没有实际经营,又对公众许下高息,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你如何保证资金链不出问题?

  “……”

  “从你的银行账户中扣押了人民币百万余元,这些款项来源你能够说的清楚吗?

  “这些钱……这些钱是我自己的钱

  “你所谓的互助平台并没有对外实际经营,而是按照一定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不断扩大规模,你通过后台操作从中获利,这不是传销,是什么?

  “……”面对承办检察官环环相扣的追问,章某某开始变得不安,眼神不断游移,始终不敢正视检察官的眼睛,不断的搓着手心里的汗。

  其后,检察官向章某某逐一列举平台内近2000万的银行流水和支付宝转账明细、80余名参与人员的供述等证据,对证据的抽丝剥茧彻底揭开了章某某伪慈善的“真面目”。面对如山铁证,章某某颤抖着嘴唇,羞愧地低下头,表示认罪服法。

  2017年1月25日,梁溪区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章某某提起公诉。2017年3月1日,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撰写人: 黄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