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元江法院“寓教于审” 危险驾驶案庭审搬入校园

28.10.2015  20:26

  中新网昆明10月28日电(张绚曦)28日,记者从云南省元江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在元江县第一中学公开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对旁听庭审的300余名师生进行道路安全教育。

  经元江法院查明,2015年3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94.5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沿元红公路以58Km/h速度(该路段限速40Km/h)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红河华侨农场红绿灯处时,与闯红灯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朱某某颅脑损伤,两车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朱某某被送往元江县民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4月2日死亡,经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轿车驾驶员孔某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朱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法院依法从轻处罚。依法一审判决醉驾人孔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表示不上诉。

  宣判结束后,审判长就危险驾驶的社会危害及犯罪构成作了详细的讲解,为旁听的300余名师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元江法院以“送法进校园”、“寓教于审”的方式,对师生进行道路安全教育,通过发生在身边交通事故的惨痛教训提醒旁听师生要时刻绷紧交通安全这根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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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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