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区检察院探索“补植复绿”生态检察

15.03.2016  19:11

    3月11日,连云区检察院联合连云区法院、赣榆区林业局到赣榆区吴山林场,督促、指导滥伐林木的王某在检察机关“生态修复林基地”进行补植复绿,恢复林业生态,补植黑松1940株。


  2014年12月,被告人王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到赣榆区城西镇港西村地内,非法采伐杨树163株,折合林木蓄积23.8042立方米。连云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坚持打击与修复相结合,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要求被告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科学的计算出被损害的生态环境,确定合理的修复方案,连云区检察院在市院民行处的指导下,多次与林业部门、法院座谈商讨,聘请林业专家出具生态损失评估报告,通过反复论证,并提出最终的修复方案。2015年6月1日,连云区检察院依法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某按照修复方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2016年1月15日,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院刑事和民事诉讼请求,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于2016年3月在指定地点补种3年黑松苗1940棵的方式修复被滥伐林木所破坏的生态环境。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并愿意积极栽种树苗修复环境。 

  近年来,连云区检察院积极开展“补植复绿”生态检察,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探索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联合多方力量,强化与生态环境行政监管单位、法院等部门的联合协作,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共同推动生态环境公益保护。2015年以来,连云区检察院共与相关单位达成多项机制:与连云区人民法院签订《关于依法办理资源环境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与连云区环保局等11家行政执法单位联合制定《资源环境案件专案小组工作实施细则》;与赣榆区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四家单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资源环境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与区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农林等部门联合出台《资源环境类案件工作实施方案》。而该案的成功办理正是在这些机制的有效运作下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