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抢过期食品源于销毁机制缺失
近日,武汉出现令人震惊的一幕:食品仓库将大批量积压的各种过期变质食品,倾倒在路边臭烘烘的垃圾场,被一些人看到后又翻出争相抢拣,有人甚至就在现场吃,还有菜贩扒拣这些食品运到早市出售。(10月19日《新华日报》)
众所周知,从食品安全角度说,过期变质食品不能继续食用,食用的话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会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引起食源性疾病,重则直接中毒致命。另一方面,从法律层面说,过期食品、变质食品都不能在市场上流通。《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武汉某食品仓库倾倒在垃圾场上的过期变质食品,却成了一些人嘴中的“美味佳肴”,遭到争抢。毫无疑问,这种事情的发生,凸显了当下一些市民食品安全意识的匮乏,这也是过期变质食品仍然有市场的原因之一。
但是,市民争抢过期变质食品,并不能把所有责任全部归咎于市民。如果食品企业没有将过期变质食品随意倾倒在垃圾场,而是销毁了,那么市民想抢也就抢不到了。换句话说,市民争抢过期变质食品,背后的实质性问题是我国过期变质食品销毁制度的缺失。
虽然质检、工商等部门出台过一些规定,要求食品企业建立过期变质食品回收销毁制度,但是,对于过期变质食品由谁来销毁、如何销毁、谁来监督,却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在过期变质食品销毁上,只有一些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的红头文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导致食品加工、销售企业在过期变质食品的处理和销毁上太过任性和随意。为了降低过期变质食品的处理成本,倾倒成为最直接、最简单的处理手段。
要杜绝人们争抢过期变质食品事件再次发生,除了通过引导、教育,提高人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自觉拒绝争抢、购买和食用过期变质食品之外,最关键的是,要建立和完善过期变质食品的销毁机制。对于过期变质食品,应当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采取焚烧等方式进行现场销毁,并录音录像留证,禁止和严惩倾倒过期变质食品行为。在处理费用上,财政可以给予部分补贴,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企业损失。(张立美)
编辑:顾名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