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深夜高速路下车行走被撞重伤

20.11.2015  05:01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上午发布了“司法的价值引领”十大典型案例,一乘客在深夜高速路上下客,结果被一辆超车货车撞成重伤,最终该乘客所乘坐的大巴车所在运输公司被判赔偿近5万元。

  2012年6月21日,陈某在郑州某汽车站购买了郑州至常州、宿迁的客运车票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并乘坐马某驾驶的某运输集团所有的客车,车票载明陈某目的地为宿迁。该客车于次日凌晨到达宿迁境内,陈某在高速公路上下车,下车地点距最近的两出口都超过10公里。

  凌晨2时多,栾某驾驶一辆货车拖运超宽货物行至G25-13高速公路徐州至淮安方向路段时,在超车过程中,将行走在超车道和护栏之间的陈某撞倒,致其受伤。经医院救治诊断,陈某为重度颅脑外伤,肺挫伤等全身多处损伤等。该事故经交巡警支队处理,并作出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之上,事故一方陈某深夜在高速公路上行走,为法律所禁止,属严重违法行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栾某在所驾车辆超宽,车辆制动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情况下,超车过程中疏于观察,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应认定为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已另案处理)。

  法院认为,陈某在高速路上行走的违法行为又与大巴车所在的交通运输集团的违法下客之间存在紧密的因果关系。陈某本人在高速公路上违法行走,主要系某交通运输集团违法下客行为引致,故某交通运输集团的行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且应负较大责任(50%)。法院遂判决某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赔付原告陈某款48987.5元,扣除已赔付10000元,还应赔付款38987.5元。

  相关的法律界人士认为,本案的裁判体现了对规则之治的强化和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保护。法律明文规定禁止行人进入高速公路,承运人在高速公路上违法下客,导致乘客在高速公路上行走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损。乘客遭受的损害系承运人的违法下客行为、乘客的违法行走行为、肇事车辆的违法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乘客可以向承运人、肇事车辆主张权利,各方应基于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编辑:江音)

编辑: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