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解读之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公众健康摆在首位

12.06.2015  11:33

   关键词:宿迁 新环保法解读 突发环境事件 公众健康

   核心提示: 遇到突发环境事件时,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预警机制,提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引起警惕避免人身健康和财产受到损失,确保将公众健康摆在首位。

   中国江苏网6月12日讯 (记者 孙军贤)遇到突发环境事件时,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预警机制,提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引起警惕避免人身健康和财产受到损失,确保将公众健康摆在首位。

   重要条文: 第四十七条(摘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解读: 本条是在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第31条的基础上修改的,明确了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