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解读之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公众健康摆在首位
12.06.2015 11:33
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关键词:宿迁 新环保法解读 突发环境事件 公众健康
核心提示: 遇到突发环境事件时,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预警机制,提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引起警惕避免人身健康和财产受到损失,确保将公众健康摆在首位。
中国江苏网6月12日讯 (记者 孙军贤)遇到突发环境事件时,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预警机制,提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引起警惕避免人身健康和财产受到损失,确保将公众健康摆在首位。
重要条文: 第四十七条(摘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解读: 本条是在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第31条的基础上修改的,明确了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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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2015 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