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出事故 被帮工人有责赔偿
25.12.2015 20:22
本文来源: 中国江苏网
中国江苏网12月25日讯(通讯员 季金龙 罗珊雪 记者 米格)义务帮工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现象,互相帮助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但事有不慎,万一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出现了事故,这其中的损害又该归谁负责呢?记者今日从江苏建湖法院获悉,该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4年7月的某一天,李某为张某义务帮工搬运机械货物,而搬运现场却未设危险警示标志,张某也未告知李某其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在李某搬动行车上的吸盘手把时,因不懂该机械的性能,不知道手把具有弹性,导致李某左眼被机械击伤,随后被紧急送往眼科医院治疗,确诊为“左眼视网膜脱离、左眼球坍塌鼻。侧贯穿伤伤痕20厘米”,现左眼彻底失明,右眼视力逐步下降,后做眼球摘除手术。
2015年4月李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七级伤残。而在此期间,李某与张某两人始终未就赔偿问题达成统一意见。2015年10月5日,李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建湖法院审理认为,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帮工活动受到损害的,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由被帮工人视损害情况予以一定赔偿。在此原则的基础上,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使得该案得到圆满解决,本是朋友的两人也重新握手言欢。
[ 法官说法]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本案中,李某是为张某义务帮工,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但并不代表张某就没有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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