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实施“四项举措”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
扬州市自2013年在全省率先以市为单位统一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以来,新农合大病保险覆盖全体参合群众,农民实际受益水平逐年提高。2015年,全市新农合大病保险理赔9176人次,理赔金额5352万余元,参合农民实际住院报销比例平均提高近10个百分点。2016年,该市继续坚持新农合大病保险市级统筹管理,调整完善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以进一步减轻农村居民大病医药费用负担,缓解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一是率先完成第二轮大病保险招标及签约工作。今年1月,该市在全省再次率先组织完成第二轮新农合大病保险承办单位招标工作,确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作为扬州市新农合大病保险业务中标单位,两家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标段划分分别承办各统筹地区的新农合大病保险业务,并于4月份与各县(市、区)新农合主管部门完成大病保险第二轮承办合同的签订工作。
二是调整完善2016年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2016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不低于人均30元,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市区为18000元,县(市)为15000元,参合农民发生的高额医药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的合规医药费用分为4段:5万元以下的报销50%,5万元~10万元(不含)报销55%,10万元~15万元(不含)报销60%,15万元以上报销65%。大病保险理赔最高封顶线为20万元。
三是加快新农合及大病保险信息平台建设。通过信息化技术支撑,加快市、县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与省新农合管理平台对接,确保与省级平台信道畅通、业务交互数据互联互通,实现参合、转诊、就医、结算等数据全面传输和交换。同时,加快市级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进度,完善新农合大病保险业务平台功能,加强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与县级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维护工作,实现医疗机构与新农合信息系统业务数据的实时交互,方便基金监管和群众受益。
四是建立健全新农合大病保险稽查机制。对新农合大病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通过派驻驻院代表变事后服务为事中服务,对在市级医院发生的新农合和大病保险医药费用稽查比例不低于15%。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承办单位的考核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结算承办费用。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慈善救助等方面的衔接,筑牢医疗保障网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