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责任缺位”被免折射反腐新动向

08.09.2015  10:19

  河南省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登上了9月6日的《新闻联播》——中纪委转发的通报称,李庆贵作为新乡市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主体责任认识模糊,对班子成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对连续发生的3名厅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领导职务。 

  这是一起非同寻常的官员被免职事件。中纪委转发的通报对李庆贵的免职原因做了详细说明,其中最关键的信息是:李庆贵“对连续发生的3名厅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据悉,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两名新乡市市委原常委、一名市政府原副市长被河南省纪委查处,且他们的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李庆贵担任新乡市委书记期间。 

  这项处分有据可查。中办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对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在一个市委领导班子中,不到一年竟然有两名常委被查,还有一名副市长违纪违法,3起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贪腐风气的蔓延,自然与当地“一把手”的忽视或隐形纵容有关,因此理当对市委书记问责。 

  现在尚不能确定,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因“主体责任”被免,是否是第一起同类案例,但该起事件无疑传递出了清晰信号:官员特别是地方一把手的反腐主体责任,绝不是自己不腐败即可,通过治理,让下属“少贪”甚至“不敢贪”,也理当包括在该种责任之内。换而言之,那种单位或地方一把手对反腐不负连带责任的时代,正在成为过去。对班子成员的问题,该发现没有及时发现,发现了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这也属于监督严重失责失职,也应当被处理。 

  一个地方的良好官风与行政风气如何,与诸多的因素有关,但当地一把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也是其“主体责任”被着重强调的原因所在。官员的贪腐迹象甚至是贪腐行为,就算是再隐秘,其上级“一把手”也是最早能够感知者,亦是最早能够采取监督和处置行为的人。与此同时,“一把手”本身的廉政作风,也对下属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对下属的贪腐苗头熟视无睹,或是任由下属贪腐生成,只能说明“一把手”对反腐的态度暧昧与模糊,必须被问责。 

  市委书记因廉政主体责任缺位被免,这是反腐深化与制度化的表现,它也再次诠释了所谓“廉政主体责任”的真正内涵:“一把手”要成为“廉政主体责任”,既要严格要求自我,也要对整个班子的廉政状况真正负起责来,否则就名不副实。 

  可以说,因“主体责任缺位”被免蕴涵着反腐和吏治的新走向,此种强力反腐和吏治当被更多人感知。当然,要强调的是,要让贪腐真正被遏止,关键仍要靠制度和权力运作透明。不过,强调“主体责任”和加强反腐制度建设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