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赖债,兄妹俩“炮制”巨额诉讼

10.08.2015  23:36

  哥哥为逃避债务保全房产,虚构借款事实,让妹妹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调解结案。骗局离成功还有一步之遥,但看似高明的手段最终没逃过检察官的火眼金睛。经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法院撤销了原调解书,驳回了妹妹的诉讼请求。该起虚假诉讼的阴谋被彻底粉碎。

  兄妹诉讼,是真是假?

  2014年7月,吴某、王某等四人到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反映,赣榆区法院调解结案的丰甲与其妹妹丰乙民间借贷纠纷案有虚假诉讼嫌疑。

  经了解,丰甲欠吴某等人借款共计300万元未还,吴某等人起诉至法院并获法院判决支持。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发现丰甲与丰乙有一起涉案金额301.2万元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法院调解结案,且经丰乙申请,丰甲名下的九间房产已被法院查封。吴某等人认为丰乙系下岗职工,没有出借300余万元的实力,该案应该是丰甲为逃避债务,与丰乙联合制造的虚假诉讼。吴某等人于是向法院反映该情况,但因仅凭猜测没有证据支持,法院难以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也无法中止执行丰甲与丰乙的案件。得知检察机关有查处虚假诉讼职能后,吴某等人遂到赣榆区检察院反映此事。

  经调阅法院卷宗,承办检察官发现:2014年1月17日丰乙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提供了丰甲于2011年4月12日出具的301.2万元借条及当日发生的两笔金额为161.2万元、14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条。有借条、有银行转账凭证,法官根据原被告的意愿制作调解书,该案似乎并无异样。然而,事情真的像呈现出来的这样简单吗?

  抽丝剥茧,还原事实真相

  如果说借条有可能是当事人之间串通伪造的,那么银行转账凭证客观记录了双方账户间的资金流动情况,是不好伪造的。假如真如吴某等人所讲丰氏兄妹间的诉讼是假的,那只有一种可能,即这两笔银行转账虽是真实存在的,但并非用于交付借款。

  经调查发现,该两笔业务发生期间,丰甲任江苏磊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赣榆办事处负责人,丰乙在该办事处工作。银行转账凭证上丰乙的账号虽然是以其个人名义开户,但实际上磊鑫赣榆办事处经常用该账户周转资金,相当于磊鑫赣榆办事处的对公账户。为进一步核实,赣榆区检察院以该两笔银行转账业务为调查主线,经调取、分析大量关联账户的银行流水凭证,多次找相关证人谈话,彻底查清了两笔银行转账资金的来源及走向,否定了银行凭证系借款支付凭证的可能性。

  在前期工作准备充分的基础上,因丰甲因债台高筑外逃,赣榆区检察院决定找当事人丰乙谈话,并制定了严密的谈话提纲。在后期的谈话过程中,承办检察官通过做丰乙思想工作,向其阐明虚假诉讼的危害及后果,成功取得了丰乙进行虚假诉讼的自述,案件取得关键性进展。

  检察监督,纠正虚假诉讼

  在证据扎实的基础上,赣榆区检察院依法向连云港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经市检察院向连云港市中级法院抗诉,该案被中级法院发回赣榆区法院重审。再审过程中,赣榆区检察院多次就此案与再审法官沟通,并根据市检察院指派出席再审法庭,出示调取的证据,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证。

  庭审中,丰乙辩解,丰甲实际欠其借款60万元,起诉时其受丰甲其他债权人委托,受委托起诉的借款金额与丰甲欠其的60万元,共计301.2万元,该案并非虚假的诉讼。出庭检察官指出,原审中丰乙从未提到受他人委托起诉事宜,且再审时提供的委托书时间也与301.2万元转账时间不吻合,受委托起诉的金额也与301.2万元不吻合;即使丰乙与丰甲之间确实存在60万元借款,但该案起诉依据的是301.2万元的借条及两张银行转账凭证,涉案借款事实与其二人60万元的借款并无关联。

  庭审后,再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再审判决,认为丰甲、丰乙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丰乙的诉讼请求。至此,该起虚假诉讼案得以纠正。